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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型式评价”大纲中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05 00:00 作者:中国计量网 阅读量:883

1.制定“型式评价”大纲的“技术依据”

虽然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明确了基本问题,并指导于实践,但仍然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统一、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并在实施中得到贯彻。

确定技术依据是一项基础的、重要的工作,型式评价的技术依据仅有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至少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理由如下:其一,标准是组织生产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依据,是统一协调各方面的依据。其二,标准所涉及的面广域宽,有产品质量评价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试验和储运包装标准等。其三是标准制定一般早于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仅作为参考。

(2)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于计量器具来说,计量特性或计量性能技术指标是其主要的、重要的特性和功能,必然也是计量产品型式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3)相关国际建议(如BIPM和OIML的建议),以及其他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仅作为参考。

2.关于“引用文献”的建议

在JJF1015-2002及其大纲中,均在“引用文献”条款后加注:“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此加注似乎表达得不完整,也不确切、规范。因为在引用标准、规范时,其编号中加了年号(如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价》、GB/T156-2007《标准电压》)。其含义是本规范只适用于该年号的版本,其修订版并不适用。因此,建议应与国家标准中涉及的引用标准(文献)的描述协调一致,可借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是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通用技术要求中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型式评价”通则对通用技术要求中的气候环境、机械环境、安全环境及电磁兼容等要求,应当给出一些原则,以便指导评价大纲的实施。

(1)关于环境试验

目前,有关环境试验已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需要明确什么计量仪器需要做环境试验、按哪个标准来做、做哪些项目等,应当有一个指导原则,以克服随意性、习惯性,特别是由于多年来形成的专业习惯、地域习惯,更不能凭感觉、凭印象去做。

建议计量器具环境试验首先应分清是实验室用仪器,还是野外、矿井用仪器,是民用还是军用。是否像GB/T6592一样分为Ⅰ、Ⅱ、Ⅲ类,区别对待。其次要分清是属于哪个专业领域的计量仪器,以便选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关注特定要求

是从一般要求来讲的,另外还要特别关注计量仪器使用的特定要求,比如矿井用“风速表”要求在相对湿度为95%的情况下也能正常工作;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测试报警仪一定要有防爆安全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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