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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8-1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29

WTO/TBT协议同时明确提出了技术法规(规程、规则、规范)的概念,对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按照WTO/TBT协议的定义,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技术文件。

尽管技术法规的制定与标准制定都需要以标准为基础,服务的对象也基本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一)标准与技术法规属性不同

在WTO/TBT协议中,对标准直接定义为自愿性文件,对技术法规则定义为强制性文件,这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本质差别。

同时,标准也不包括技术法规中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规定。

(二)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制定者

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国家、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标准的批准机构可以是国家认可的标准化管理机构,也可以为非政府组织,如协会、企业。
而技术法规的制定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

(三)内容重点和属性

技术法规着重制定与其管理目标有关的条款。一没有标准仅靠技术法规一般是不能执行的,标准是组织生产的基本依据。

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即用标准来补充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只规定技术管理和管理监察过程中重点的、纲领性要求。其他要求由相应的引用标准提供。没有了引用标准的补充,技术法规就不完整。

(四)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与问题

过去,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在客观上和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技术法规的作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内可能仍将发挥这种作用。但严格地讲,强制性标准毕竟不是法规,强制性标准在内容、制定、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方面与技术法规不同,强制实施的主体、实施力度和效果也不可能相同。

如果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制定的主体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而不仅仅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强制性标准应通过的立项程序、制定的原则和具体步骤等也要相应改变。

(五)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批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是民间行为,但经政府或相关机构认可批准。而技术法规则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而制定和批准。二者的层次划分很明显。

而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大都把二者等同起来,其本质在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往往用政府约束来代替民间约束和市场约束。标准属性之争及与技术法规之争的根源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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