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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及分类

发布时间:2015-08-2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106

现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第3. 5条对重大危险源如下定义:“长期地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而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其单元的定义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对于临界量的定义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企业或组织。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2)军事设施。

(3)采掘业。

(4)危险物质的运输。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第4.2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定义为:“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从事故原因的构成来看,主要由动能、热能、电能等物理能量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可称为能量重大危险源。主要由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可称为物质重大危险源。这里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也可能由于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重大事故,如煤矿瓦斯爆炸,因此也属于物质重大危险源。必须指出的是,图中各种重大危险源仅仅是根据定义给出的示例,并非法规标准设定的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事故的能量学说,从本质上讲,危险物质也是能量,是化学能量,其导致事故的过程也是化学能量释放的过程。

在我国,重大危险源是管理的概念,随着国民经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以及学术研究的发展,其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1997年原劳动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青岛、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试点工作,主要针对7类重大危险源,即: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储罐区(储罐);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④工业危险建构筑物;⑤压力容器;⑥压力管道;⑦锅炉。后来在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项目中,列入了“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示范工程”项目,新增了4类普查内容,即:①射线源;②危险道口;③危险品码头;④变配电所。

目前,根据国家标准双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 储罐区(储罐);

2) 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在我国,重大危险源主要针对的是物质危险源,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当危险物质的量超过了规定的临界量时,即构成了应该着重关注、重点管理的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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