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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5-08-2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5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中有明确规定。

(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划”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近年来迅速开展的一项社会性减灾救灾工作。由于化学事故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应急救援工作又涉及众多的部门和多种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因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也就不同于一般事故的处理,成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而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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