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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气体流量计量系统的依法管理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61

随着国家能源战略和环保政策的实施,我国工商企业能源消费结构正发生迅速调整,管道燃气(天然气、石油气)和供热蒸汽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能源供给渠道。气体载能介质贸易计量的准确与否已经成为供需双方间的经常性矛盾。从我们的计量检测实践看,这些计量争端的发生与所用流量计量系统未依法管理有关,流量计量系统的一、二次仪表计量性能不匹配、二次仪表的内置计算模型不完善、参数设置不正确、温度及压力传感器失准等方面的问题比较常见。

我国气体能源的贸易计量方式常规采用标准状况下的体积计量。由于燃气和蒸汽这些气体载能介质所具有的可压缩性,根据气体状态方程可知,压力、温度传感器(变送器)的误差与导致体积计量的偏差是相关的关联量,理论上误差可能会达到数十倍。而体积积算仪在参数设置或结算功能方面的错误可以使得流量传感器、压力和温度传感器传输的准确信号几乎失去计量作用。要实现气体体积的准确计量必须完整评价由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变送器)、温度传感器(变送器)、体积积算仪等组成的气体流量计量系统(装置)的计量性能。我们应打破计量器具就是一件仪表的固有观念,代之以将整个气体流量计量系统(装置)作为一套气体流量计量器具加以法制管理和技术评定。
燃气、蒸汽流量仪表的依法管理其实是有章可循的,在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国家近两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审查目录》)中都将流量计列入其中,要求依法实施法制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国家相关管理目录中的“流量计”的内涵在流量计量领域出现了多种理解,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流量积算仪等气体流量二次仪表如何依法定性与管理。我们认为出现歧义的原因就是对国家制定的这两个计量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对其所列“流量计”项目的定义理解不准确、不全面。在新颁布的《目录》和《审查目录》中的“17.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中,已经明确包含了我们已知的主要在用气体流量仪表类型。对于《目录》中所称的“流量计”所指代的具体范围,应遵循符合现行《计量法》的基本规定。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的法律定义“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新《目录》颁布时的相关解释“在原来的目录中有一些传感器和二次仪表,由于传感器和二次仪表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使用,一般不应列入目录。”通过这两方面的信息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断出,新颁布的《目录》和《审查目录》中所称的法制意义上的流量计其实是我们日常所称的由流量一次仪表(涡街流量传感器、涡轮流量传感器、超声流量传感器等)、流量二次仪表(包括温度、压力、密度等参量传感器功能在内的流量积算仪、体积修正仪、能量积算仪等)组成的流量计量装置。单独的流量一次仪表、流量二次仪表不能独立测量气体流量,不是独立的计量产品,都是计量器具“流量计”的组成部分。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流量仪表生产企业将流量一次仪表、流量二次仪表整合在一起,组成机械结构集成化的“流量计”,还有一部分“流量计”是由流量一次仪表、流量二次仪表组合形成的流量计量系统。这两种“流量计”执行的计量功能相同,当然应采用同种法制管理模式。即这两类“流量计”都属于新颁布的《目录》和《审查目录》中要求依法实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当流量计用于《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据查阅资料,我国对流量计实行整体法制管理的现行监管模式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要求和建议相一致,也符合国际惯例。我们可以看到从欧美国家进口的可用于贸易计量的气体流量积算仪都设有多组密码(有一组密码是专门提供给政府部门实施法制管理的),加装防作弊封印(贴),在仪表的说明书中也有清晰的提示。由此可见,在管理规范的欧美国家,流量积算仪、压力和温度传感器等气体流量二次仪表在用于贸易计量用途时,就属于国家法制管理范畴。我国对计量器具的监管制度,除了型式批准和许可证管理方式外,还体现在相关强制性国家技术法规的实施方面,对流量计方面,还要符合国家新颁布实施的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在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用于天然气、蒸汽等载能气体计量的计量装置的配备使用方面也是对整个计量系统提出了详细明确的法制要求。

综上所述,流量积算仪等气体流量二次仪表并不是独立的计量器具,其属于我国法制管理目录中“流量计”范畴内,在与流量一次仪表共同组成“流量计”计量器具时,应以流量计量装置(系统)的名义实施法制计量管理。对燃气、蒸汽供热等供、用能单位还应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管理相应的流量计量系统(包括流量一、二次仪表在内的流量计量器具);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包括流量一、二次仪表在内的完整的气体流量计量系统,应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强制检定并进行整体技术评定,使用单位方可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使用。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整个气体流量计量系统的法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法使用气体流量计量器具,才能保证相应计量行为和计量数据的合法性,防范可能的巨额贸易计量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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