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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5-12-1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628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次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3)检验方法依据。

(4)合格标准。

(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7)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8)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在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时,如果出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时,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当持续稳定性考察结束后,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持续稳定性考察数据,包括考察的阶段性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并有专门人员定期进行审核。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持续稳定性考察总结报告进行统一保存,以便进行审核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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