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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方面的一般检查项目

发布时间:2015-12-1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60

1.一般项目

(1)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2)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应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3)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应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4)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5)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的国家标准品,应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标准品。

(6)原料药生产用的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并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7)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8)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9)质量管理部门应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依据。

(10)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有调查报告。

(11)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并履行质量否决权。当变更供应商时,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12)企业应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2.重点项目

(1)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2)质量管理部门应有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成品放行的决定权。

(3)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应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4)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5)质量管理部门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按试验原始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7)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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