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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6-02-1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196

为使采集的水样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水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必须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一般原则是:

①饮用水源地、省级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年至少监测12次;

②对于较大水系、河流、湖泊、水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监测6次;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一般在每月的5-10日进行;

③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④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⑤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⑥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及时采用应急监测方案,增加采样频次;局部水流域河道整治时,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方案由整治工程所在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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