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以计算回收率。
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加标物质的形态应该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②加标样品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浓度应该控制在精密度相等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规定:
a.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b.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c.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d.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e.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③由于加标样与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因素所致的效果相等。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差错。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率可以和平行样的测定率相同。一般多按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量做加标回收率分析,所得结果可按方法规定的水平进行判断,或在质量控制图中检验。二者都无依据时,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断。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测定结果的标准差、自由度、给定的置信限和加标量计算可接受限P,计算公式如下:
P下限=0.95一t(n',P)sp/D
P上限=1.05一t(n',P)sp/D
式中t(n',P)——自由度为n’,概率为P的t值;
sP——加标回收量的标准差;
D——加标量或预期回收量。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可以反映测试结果的准确度。当按照平行加标进行回收率测定时,所得结果既可以反映测试结果的准确度,也可以判断其精密度。以上两项质量控制技术都是由分析者本人安排实施的,是自控方式的质量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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