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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07-31 00:00 作者:国家计量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72

      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48-83)以及一大批工、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的修订版,而标准GB 8978—88是替代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中的废水部分。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柠檬酸、味精、兵器、造纸、合成氨、磷肥、烧碱、聚氯乙烯、航天推进剂、钢铁、肉类加工、海洋石油开发、船舶工业以及船舶、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业等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给出了污水、排水量和排污单位等的重新界定。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本标准将污水分为一、二、三级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一般保护水域)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此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此类污染物共计1 3种。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按企业建设年限(1998年1月1日为界)分别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此类污染物原计26种,现共计56种。

 

 

国家计量标准物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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