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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监测方案--(三)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

发布时间:2013-08-30 00:00 作者:国家计量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873

          我国现行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并存三种方式,其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如下:
           1.间歇式手工采样法(五日法)
          即间断采样,是指在某时段或1小时内采集一个空气样品,监测该时段或该小时空气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的采样方法。
          对环境空气中的TSP、PM10、Pb、B[a]P及氟化物.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中各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对其他污染物的监测,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监测目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确定。但要获得1 h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45 min;要获得日平均浓度值,气态污染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8 h,颗粒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2 h。
          2.24 h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法
          适用于环境空气中S02、NO2、PM10、TSP、B[a]P、氟化物、铅的采样。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l996)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相应污染物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3.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时间分辨率高,可获得5 min均值、30 min均值、1 h均值、日均值等数据。2005年11月9日,我国颁发了环保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对数据采集频率与时间做了规定,参见第九章“大气自动监测系统”部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监测数据结果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空气例行监测不能采用“五日法”,“五日法”结果的数据有效性不足以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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