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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控制指标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86

1.国外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控制指标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中对人体健康无影响或预期无不良影响的草甘膦的最高浓度为0.7 mg/L,规定供给用户的水中的最高浓度为0.7 mg/L。美国环保局(EPA)规定职业环境空气中草甘膦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为0.25 mg/m3

美国环保局(EPA)制定的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中未对有机磷农药残留的限值做出规定。

俄罗斯规定地面水中马拉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5 mg/L,对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为3ug/m3,甲基对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2 mg/m3,敌百虫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5 mg/L。渔业水中敌百虫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 mg/L。另外,俄罗斯还规定职业环境空气中马拉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上限为0.5 mg/m3,杀螟硫磷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05 mg/m3(一次量)、0.001 mg/m3(日平均量)。职业环境空气中杀螟硫磷最高允许浓度上限值为0.1 mg/m3,对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上限值为0.05 mg/m3。地面水中杀螟硫磷最高允许浓度0.25 mg/L。渔业水中杀螟硫磷最高允许浓度为0。

加拿大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中乐果的临时最大可接受浓度为0.02 mg/L,对硫磷的最大可接受浓度为0.05 mg/L。

日本规定甲基对硫磷的废水排放标准为1 mg/L,对硫磷的污水排放标准限值为1 mg/L。另外,还规定职业环境空气中杀螟硫磷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3。

日本的饮用水水质基准规定所有农药组分的检出值与目标值之比的和小于1。

德国规定职业环境空气中对硫磷的最高容许浓度上限为0.1 mg/m3。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规定保护水生生物淡水中农药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3ug/L。

波兰规定长期接触杀螟硫磷的时间加权浓度值不得超过0.02 mg/m3,短期接触的浓度阈值为0.1 mg/m3

新加坡、越南、新西兰、韩国、哥伦比亚以及保加利亚则规定职业环境空中草甘膦的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值0.25 mg/m3。

欧盟颁布的饮用水标准(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中对农药的限制标准规定为0.000 1 mg/L,对农药总量的控制指标为0.000 5 mg/L。

2.国内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控制指标

国内现行的涉及有机磷农药组分的水质控制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3-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等。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其中对四种有机磷农药组分的限值做出了规定:马拉硫磷≤0.005 mg/L;乐果≤0.01 mg/L;甲胺磷≤1 mg/L;甲基对硫磷≤0.0005 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其中将有机磷农药组分归为第二类污染物,针对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标准中仅对有机磷农药(以P计)的排放总量做出了规定,而对于之后建设的单位则进一步细化到了多种有机磷农药组分的排放限值。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有机磷农药(以P计)一级标准为不得检出,二级标准为0.5 mg/L,三级标准为0.5 mg/L。1998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位:有机磷农药(以P计)一级标准为不得检出,二级标准为0.5 mg/L,三级标准为0.5 mg/L;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的一级标准为不得检出,二级标准为1.0 mg/L,三级标准为2.0 mg/L;马拉硫磷一级标准为不得检出,二级标准为5.0 mg/L,三级标准为10 mg/L。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适用于我国管辖的海域,其中对两种有机磷农药组分在海水中的限值做出了规定:马拉硫磷(一类海水水质)≤0.000 5 mg/L,马拉硫磷(二、三、四类海水水质)≤0.001 mg/L;甲基对硫磷(一类海水水质)≤0.000 5 mg/L,甲基对硫磷(二、三、四类海水水质)≤0.001 mg/L。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适用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或排放点含盐度大于5%。的年概率大于10%的河口水域排放污水的一切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其中对污水海洋处置工程中的有机磷农药的排放限值做出了规定:有机磷农药(以P计)≤0.5 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其中将有机磷农药组分归为选择控制项目,规定了它们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机磷农药(以P计)0.5 mg/L;马拉硫磷1.0 mg/L;乐果0.5 mg/L;对硫磷0.05 mg/L;甲基对硫磷0.2 mg/L。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3-2002):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其中将有机磷农药归为特定项目,对其标准限值规定如下:对硫磷0.003 mg/L;甲基对硫磷0.002 mg/L;马拉硫磷0.05 mg/L;乐果0.08 mg/L;敌敌畏0.05 mg/L;敌百虫0.05 mg/L;内吸磷0.03 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其中将有机磷农药归为非常规控制项目,对其限值做出了规定:马拉硫磷0.25 mg/L;乐果0.08 mg/L;对硫磷0.02 mg/L;甲基对硫磷0.003 mg/L;毒死蜱0.03 mg/L;草甘膦0.7 mg/L;敌敌畏0.001 mg/L。

我国现行的空气控制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都没有涉及大气中有机磷农药的控制指标。

有关土壤环境评价标准中,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1995),《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中仅提到了六六六、滴滴涕两种有机氯农药组分的限值标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中涉及了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五种有机氯农药组分的限值标准。但这些标准中都未对土壤中有机磷农药允许的残留量作出明确规定。

与固体废物相关的控制标准中,《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1987)都没有涉及有机磷农药的限值标准。《危险废物毒性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对浸出液中有机磷农药组分的浓度限值做出了规定:乐果8.0 mg/L,对硫磷0.3 mg/L,甲基对硫磷0.2 mg/L,马拉硫磷5.0 mg/L。

3.国内外有机磷农药控制指标比较

国内外控制标准中很多都规定了水体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限值,联合国、欧盟及日本更是对水体中总的农药允许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空气质量标准中,国外有一些涉及有机磷农药组分限值的规定,但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这些规定多限于职业环境空气,且仅就一些单一有机磷组分的浓度给出了限值。国内目前现行的标准都没有涉及有机磷农药的控制指标,更多的是对无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做出了规定。

土壤中的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链进入人体。因此,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涉及的多为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由于有机磷农药组分的不稳定性,土壤标准中涉及有机磷农药组分的较少。另外,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目前各国制定的标准中涉及的有机污染物项目有限。

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对有机磷农残污染,甚至是对有机污染的监测防护的重点仍集中于环境水体,对其他环境介质中有机污染物的重视程度不够。今后制修订各类标准的大方向,应更多地向环境介质中各类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控制方面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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