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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部门八大举措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 作者:中化新网 阅读量:297

3月9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1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促使一批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指导意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具体是: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能,由地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停、停业、关闭或取缔。对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由地方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转产转型等多方面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价格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和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

二是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三是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及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四是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

五是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安置职工。落实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

六是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

七是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八是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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