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 豫南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农产品资质证书
  • 伟业计量高企认证证书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合作单位
新闻
  • 产品
  • 仪器
  • 新闻
  • 证书
  • 规程
  • 帖子
  • 课堂

在线客服

苋菜红、亮蓝

发布时间:2017-03-1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59

1.苋菜红

【别名】1-(4’-磺基-1’-萘偶氮)-2-萘酚-3,6-二磺酸三钠盐。

【英文名】 amaranth

【分类代码】CNS: 08.001; INS:123

【化学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 604.48

【理化性质】红褐色或暗红褐色均匀粉末或颗粒,无臭,耐光、耐热性(105℃)强,耐氧化、还原性差。对柠檬酸、酒石酸稳定,在碱液中则变为暗红色。易溶于水,呈带蓝光的红色溶液,可溶于甘油,微溶于乙醇,不溶于油脂本品遇铜、铁易褪色,易被细菌分解,不适于发酵食品应用。

由对氨基萘磺酸经重氮化后与R酸(2-萘酚-3,6-二磺酸)偶合,再经盐析,精制而得。

【其他形式】苋菜红铝色淀。

【毒理学依据】

①LD50:小鼠径口大于10g/kg(bw),大鼠腹腔注射大于lg/kg (bw);

②ADI: 0~0.5mg/kg (bw) (FAO/WHO,1994)。

【质量标准】

【应用】着色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苋菜红可用于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糕点上彩妆、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果蔬汁(浆)类饮料[以苋菜红计,高糖果蔬汁(浆)类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加入]、碳酸饮料、风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以苋菜红计,高糖果味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加入)、固体饮料(使用量以苋菜红计,为按冲调倍数稀释后液体中的量)、配制酒、果冻(以苋菜红计,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最大使用量为0.05g/kg;用于装饰性果蔬,最大使用量为0.l0g/kg(以苋菜红计);用于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以苋菜红计);用于果酱、水果调味糖浆,最大使用量为0.3g/kg(以苋菜红计);用于固体汤料,最大使用量0.2g/kg(以苋菜红计)。其他可参考下表。

2.亮蓝

【别名】Ci食用蓝色2号

【英文名】brilliant blue

【分类代码】CNS: 08.007; INS:133;C.1. (1975):42090

【化学结构式】

+61

【相对分子质量】792.86

【理化性质】深紫色均匀粉末或颗粒,有金属光泽,无臭。易溶于水(18.7g/100mL, 21℃),呈绿光蓝色溶液,溶于乙醇(1.5g/100mL, 95%乙醇,21℃),甘油、丙二醇。耐光、耐热性强。对柠檬酸酒石酸、碱均稳定。

由苯甲醛邻磺酸与N-乙基,N-(3-磺基苄基)苯胺为原料,通过化学方法制得。

【其他形式】亮蓝铝色淀:由硫酸铝氯化铝等铝盐水溶液与氢氧化钠碳酸钠作用后,添加亮蓝水溶液,使其完全被吸附后再经过滤、干燥、粉碎而得。

【毒理学依据】

① LD50:大鼠经口大于2g/kg(bw);

②ADI: 0~12.5mg/kg (bw) (FAO/WHO,1994)。

【质量标准】

【应用】着色剂、蓝色色素。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用于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凉果类、腌渍的蔬菜、熟制豆类、加工坚果与籽类、虾味片、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调味糖浆、果蔬汁(浆)类饮料、含乳饮料、碳酸饮料、风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配制酒、果冻,最大使用量0.025g/kg(以亮蓝计,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果酱、水果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最大使用量0.5g/kg(以亮蓝计);用于装饰性果蔬、粉圆,最大使用量0.lg/kg(以亮蓝计);用于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0.05g/kg(以亮蓝计);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料),最大使用量0.05g/kg(仅限使用亮蓝);膨化食品,最大使用量0.05g/kg(以亮蓝计,仅限使用亮蓝);用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最大使用量0.3g/kg(以亮蓝计);用于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仅限可可玉米片),最大使用量0.015g/kg(以亮蓝计);用于香辛料及粉、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最大使用量0.01g/kg(以亮蓝计);用于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最大使用量0.02g/kg(以亮蓝计);用于固体饮料,最大使用量0.2g/kg(以亮蓝计)。

评论

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立即登录
分享到微信
关闭
普天同创
请告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立即回电

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温馨提示:

1.手机直接输入,座机前请加区号 如18601949136,010-58103629

2.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回电,请注意接听

3.因为您是被叫方,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