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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韩国产腈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发布时间:2017-11-09 00:00 作者:中化新网 阅读量:327

商务部11月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2017年8月8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代表腈纶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已明显超过了其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请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5.8%-16.1%;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4.1%,其他韩国公司16.1%;土耳其公司8.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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