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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 作者:交通运输部网站 阅读量:301

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燃油时限临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

政策引导是重要发力点。《指导意见》明确,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在今年、2018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我国还将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船用燃料油》《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优化质量指标,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强化监管将进一步保障合规的油品供应。根据《指导意见》,13个部门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2018年起,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并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有关部门将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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