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监测的目的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归纳为: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2)根据污染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追踪污染源,研究和提供污染变化趋势,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环境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定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二、环境监测的分类
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目的或监测介质对象进行分类,也可按专业部门进行分类,如气象监测、卫生监测和资源监测等。我国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2007年颁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9号令),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职责是:①环境质量监测;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④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一)按监测目的分类
1.监视性监测(又称例行监测或常规监测)
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
监视性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和环境质量监测(所在地区的空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监督监测)。
2.特定目的监测(又称特例监测)
根据特定的目的,环境监测可分为:
(1)污染事故监测:在发生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进行的应急监测,往往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污染因子扩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围,控制的方式、方法,为控制和消除污染提供依据,供管理者决策。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2)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法律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仲裁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公证数据),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仲裁。
(3)考核验证监测:包括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上岗培训考核,环境检测方法验证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等。
(4)咨询服务监测: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例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政府或单位开发某地区时,该地区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开发要求,以及项目与相邻地区环境相容性等,可通过咨询服务监测工作获得参考意见。
3.研究性监测(又称科研监测)
研究性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监测。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新的污染因子监测方法研究,痕量甚至超痕量污染物的分析方法研究,复杂样品、干扰严重样品的监测方法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制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二)按监测介质对象分类
按监测介质对象分类,环境监测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病原体、病毒、寄生虫)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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