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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发布时间:2017-11-2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00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水体质量,对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所作的规定。这里可以是浓度控制,也可以是总量控制。前者执行方便;后者是基于受纳水体的实际功能,得到允许排放的总量,再予以分配的方法,它更科学,但实际执行起来较困难: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排污许可证与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这是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双重控制,排污许可证规定了在有效期内向指定受纳水体排放限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实际是以总量为基础,而行业排放标准则是根据各行业特点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基础研究为前提,例如:美国有超过100个行业排放标准,每个行业下还有很多子类。中国由于基础工作尚有待完善,总体上采用按受纳水体的功能区类别分类规定排放标准值,重点行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非重点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时段、分级控制。部分地区也已将排污许可证与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总体上逐步向国际接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于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的情况,已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必须符合表1-7的规定。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按

表1-8中的规定执行。对第二类污染物区

表1-7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 单位:mg/L

分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和1998年1月1日及以后建设的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同时有29个行业的行业标准纳入此标准(最高允许排水量、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

表1-8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限值(1998年1月1日及以后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注:其他排污单位是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①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②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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