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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概述

发布时间:2017-12-1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172

一、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

实验室认可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联合成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英文缩写CNAL)。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

CNAL是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合并重新组建的。CNACL和CCIBLAC均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MRA(相互承认协议)和APLAC-MRA。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价工作,促进国际贸易。

其认可的主要内容为:检测结果的公正性、质量方针与目标、组织与管理,如组织机构、技术委员会、质量监督网、权力委派,防止不恰当干扰、保护委托人机密和所有权、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等,质量体系、审核与评审。检测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因此必须对抽样过程、样品的接收、运输、贮存、处置,以及样品的识别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这是在实验室认可中特别强调的内容。

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制度。对评价质检机构能力、规范质检机构检验行为、加强质检机构管理和提高检测技术水平进行技术管理。

(一)计量认证

为了规范质检机构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计量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外对检验机构(检测实验室)管理的经验,在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时,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后,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现为欧洲联盟)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颁布了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F 1021-90)(参考采用ISO/IEC导则25、38等)。

(二)审查认可

为了有效地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能力、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界定,规范检验市场秩序,提出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设立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并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

(三)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发展及改革调整

我国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的专业已涉及机械、电子、冶金、石油化工、煤炭、地勘、航空、航天、船舶、建筑、水利、公安、公路、铁路、建材、医药、防疫、农药、种子、环保、节能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承担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质量仲裁检验、商贸验货检验、药品检验、防疫检验、环境监测、地质勘测、节能监测和进出口等大量的检验检测任务,为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为审判机关裁决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技术依据,为商业贸易双方提供了公证的检验结果,为工农业生产和工程项目提供了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检验机构应属中介组织。但我国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分别由计量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实施,其考核标准基本类同,致使检验机构接受考核条款相近的两种考核,造成了对检验机构的重复评审。我国加入WTO后,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也需要与国际上对实验室考核的标准趋于一致。为解决重复考核和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同时又兼顾我国法律要求和具体国情,决定制定“二合一”评审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替代原计量认证考核条款(50条)和审查认可(验收)条款(39条)。该评审准则已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三、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关系及其发展

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实验室为完善其内部质量体系和技术保证能力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由认可机构对其质量体系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评审,进而作出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结论。如获得认可证书,则证明其具备向用户、社会及政府提供自身质量保证的能力。

计量认证是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计量认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承担产
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这种最终授权(验收)前的评审,当然也完全可以建立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或实验室认可评审的基础上。这样就可以减少对实验室的重复评审,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内容统一是必然趋势。

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比较见表10 -2。

表10-2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比较

注:此表摘自:魏复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4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综上所述,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其考核工作是在注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践的基础上而实施的。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我国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套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目前已有亚太、欧洲、南非和南美洲等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承认其认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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