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磨耗机试验应在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5.2 试验用器具
试验用器具包括:
a)标准负荷测量仪,量程为0 N~100 N,准确度为±0.01N;
b)角度测量仪,量程为0o~90o,准确度为±3';
c)转速表,量程为0.1r/min~100r/min,准确度为±0.2r/min。
5.3 砝码支承架试验
目测砝码支承架轻微受力,能自由摆动。
5.4 胶轮受力试验
使用标准负荷测量仪,将测力传感器置于胶轮受力位置上,测其受力应符合4.2.2的要求。
5.5 胶轮轴与砂轮旋转速度试验
启动磨耗机,用转速表测定胶轮轴与砂轮轴的转速,测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2.3及4.2.4的要求。
5.6 胶轮轴与砂轮轴夹角试验
调整磨耗机在水平状态,调节角度调节螺栓,用角度测量仪测量胶轮轴与砂轮轴夹角可调范围,应符合4.2.5的要求。在0o时,目测两轴保持平行和水平。在15o和25o时,用角度测量仪测量胶轮轴与砂轮轴夹角,应符合4.2.5的要求。
5.7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按4.3要求进行。
5.8 噪声试验
噪声试验按HG/T 2382的规定进行。
5.9 运输颠簸试验
磨耗机包装后,用载重汽车以30 km/h~40 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上运行200 km或在颠簸试验台上做相应的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每台磨耗机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合格文件方能出厂。
6.2 检验项目
6.2.1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1.1 出厂检验按4.2~4.4逐条逐台进行。
6.2.1.2 型式检验按4.2~4.5逐条抽样进行。
6.2.2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产);
b)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和配套元器件有重大变更时;
c)成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d)同类产品的质量鉴定。
6.3 抽样
定期抽查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每年抽查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台。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的产品,若有不合格项,可进行一次修复后重新送验。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进行。在抽检中若有1台不合格,可进行一次修复;若同一项目有2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产品成套性
7.1 成套供应的磨耗机包括机体及配套仪表。
7.2 随机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装箱单。
8 标志及包装
8.1 每台磨耗机应有标牌,内容包括:磨耗机名称、型号、产品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
8.2 磨耗机应固定在包装箱内,确保在运输中不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
8.3 包装箱外标志包括:
a)制造厂名、磨耗机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收货单位及地址;
c)箱子尺寸、毛重及“向上”、“轻放”等字样。
相关链接:阿克隆磨耗机技术条件(一)
文章来源:《化学试剂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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