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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一)

发布时间:2019-05-0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95

1.4.1我国食品污染限量标准主要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仟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涵盖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铝、氟等16种食品污染物(图1-5)。新的GB 2762-201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镐、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图1-5 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

GB 2762-2012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增加了应用原则;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修改了标准名称;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10,11]。

1.4.2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相比较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为推动食品标准计划而设立的国际政府间机构,其宗旨是推动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间食品标准化领域的合作,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促进轨迹贸易的公平进行。自1961年第11届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已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机构,并先后制订了186项商品标准、46个商品相关文本、9项食品标签标准、5项食品卫生标准、3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15项采样分析标准、8项检查确认程序标准、6项动物源性食品标准、12项食品污染物标准、1112项涵盖292种食品添加的限量标准、7个食品添加剂相关文本、2930项涵盖218种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标准、441项涵盖49种兽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标准以及3项地域性指导原则。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了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了贸易的公平和公正。《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它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消费者的意识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12-13]。

数量方面比较,主要从标准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和食品种类上比较。从标限量值方面比较,分为我国与CC标准一致的指标,我国较CAL标准严格的指标,我国较CAC标准宽松的指标3大类情况。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中的化学危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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