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 豫南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农产品资质证书
  • 伟业计量高企认证证书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合作单位
新闻
  • 产品
  • 仪器
  • 新闻
  • 证书
  • 规程
  • 帖子
  • 课堂

在线客服

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4-09-1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43

美国最早于1908年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食品卫生法(Pure Food Act),于1938年修订成“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ood Rug and Cosmetic Act,FD&C)”。

美国在1959年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法》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具有明确的或有理由认为合理的预期用途的,直接或间接地,或者成为食品的一种成分,或者会影响
食品特征的所有物质。出售食品添加剂之前需经毒理试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和效果的责任由制造商承担,但对已列入GRAS者例外。凡新的食品添加剂在未得到FDA批准之前,绝对不能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须经两种以上的动物试验,证实没有毒性反应,对生育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癌症等,用量不得超过动物试验最大无作用量的1%。该法规分别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贯彻实施。

此外,FDA根据食用香料制造者协会(FEMA)的建议,属于GRAs类的食品添加剂由美国联邦法规索引公布。对于各种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和各种指标的分析方法等,由FDA所属“食品化学品法典委员会(Committee on Food chemicals codex)”管理,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出版社定期出版《食品化学品法典(Fcc)》。

此外,对营养强化剂的标签标示,FDA在国标和教育法令(NLEA)中规定了新标示管理条例。其中要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及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制造商对其产品作有益健康的标示声明,于1994年5月8日生效。

评论

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立即登录
分享到微信
关闭
普天同创
请告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立即回电

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温馨提示:

1.手机直接输入,座机前请加区号 如18601949136,010-58103629

2.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回电,请注意接听

3.因为您是被叫方,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