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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一般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6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进出口粮食、油料、饲料及油脂品质检验的一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粮食、油料、饲料及油脂的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490-1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

SN/T 0798-1999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SN/T 0798的定义。

4 基准方法

一个检验项目只有一种检验方法,则该方法为基准方法。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检验方法的,除特殊注明外,以第一种检验方法为基准方法。

5 抽样及制样

5.1 抽样

5.1.1 样品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时应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带有主观片面性。

5.1.2 抽样工具及设备应符合有关要求。抽样时应避免对样品、抽样工具、设备及盛样器的污染。

5.1.3 抽样前,应按合同或报验单核对货物的品名、包装、批次、标记、数量、质量及储存情况等。必要时还应了解运输情况,索取运输单证、货物配载图,查阅有关档案。如发现异常现象,应适当扩大抽样比例。将残损货物、变质货物与正常货物分开,并分别抽样。

5.1.4 尽可能缩短抽样时间,确保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5.1.5 抽样数量必须达到抽样方法规定的要求。

5.1.5 抽样报告

5.1.6.1 抽样报告必须真实地反映现场抽样工作过程和货物状况。

5.1.6.2 抽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堆放地点、包装状况、数量、质量、标记、批次或班次、抽样时环境状态、货物状态、抽样方法及时间、抽样件数、样品个数、样品编号及现场检验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时,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应附以实物、样本、照片或有关方面书面认证资料。

5.2 制样

5.2.1 制样时应根据商品的特性、原始样品的情况,确定制样的方法。

5.2.2 制样时应使原始样品的各部分都有相同的概率进入试样。

5.2.3 在制样过程中,制样方法和制样工具、设备等都不能破坏样品的代表性、改变样品的组成,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

5.2.4 制样数量

制取的实验室样品量和试样量必须满足检验项目的规定。

6 样品的盛装、标识、传递与接受

6.1 样品的盛装

样品应用容量适宜的规定容器盛装,并密封,样品应防止任何外来杂质的污染、日晒、雨淋,避免其品质变化。

6.2 样品的标识

抽取的样品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样品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报验号、样品编号、货物名称、抽样时间和抽样人。

6.3 样品的传递与接受

应缩短样品传递和接受的时间,确保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7 存查样品的保存

7.1 存查样品的保存条件

存查样品应密封(必要时需真空)保存在清洁、干燥、避光和温湿度适宜的环境中。

7.2 存查样品的保存期限

7.2.1 合同规定索赔期限的,存查样品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满为止。

7.2.2 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

7.2.3 涉及国际贸易理赔案件或以我方检验结果为结汇依据的,存查样品应保存至结案或结汇。

8 检验

8.1 检验应在适宜的光线下进行,检验环境应满足检验的要求。

8.2 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检验方法检验,使用新检验方法、新仪器设备应加以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

8.3 试剂和器具

8.3.1 检验中,除特殊规定外,应使用分析纯试剂、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基准物质应采用基准试剂。检验所用试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8.3.2 检验所用器具应采用定型产品,如采用非定型产品应符合误差要求。需计量检定的器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达到检验所要求的精度。

8.4 检验结果计算

8.4.1 误差及数据处理

本标准采用GB/T 8170和GB/T 5490-1985。

8.4.2 检验各项目子项兼项归属

检验各项目中有特定限量规定的特定子项应比无特定限量的子项优先归属。

8.5 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包括手写和自动打印的数据、图表及工作情况的记录。应记录检验方法的依据、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等内容。记录应按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字准确、结论明确。

9 安全措施

9.1 抽样时,应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条件,确保人身安全。

9.2 分析试样时,如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产生的废液、废物应专门收集,集中处理,确保安全,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相关链接: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检验名词术语(三)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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