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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肉类储藏(二)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45

4.3 低温冷藏库

4.3.1 一般应设有预冷间(0℃~4℃)、冻结间(-23℃以下)和冷藏间(-18℃以下)。

4.3.2 低温冷藏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且应配备适当的冷冻、冷却制冷系统,使库内温度可以维持在-23℃以下的冻藏条件,或4℃以下冻结点以上的冷藏条件的能力。

4.3.3 低温仓库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如出入门帘及遮蔽棚设施,能与运输商运输配送的箱体紧密结合,以降低装卸货物时外部温湿空气的进入。

4.3.4 低温仓库内每一储存空间(区域)均应设准确的温度测定装置(准确度±1℃),且摆放位置应能正确反映该区域的平均空气温度,并依照规定持续(每天至少三次,或采用连续式)记录库温的变动,且保持温度记录1年以上。

4.3.5 低温仓库应有适度的照明,照明设施应有安全设施。

4.3.6 低温仓库的出入库区应有缓冲区设计,以避免暖空气直接进入和防止低温食品因曝露于暖空气的时间过久而产生的结露。

4.3.7 应有适当的堆积栈板货架,货架排列及栈板堆迭方式应能使产品热量迅速去除,且不能影响到库内冷风的循环。

4.3.8 冻肉在冷库贮存时应在垫板上分类堆放,并应与墙壁、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拟用于保存冷冻肉类产品的存储库应是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4.3.9 低温仓库的仓储操作应能使产品温度维持在制造业者所设定的食品储存温度。

4.3.10 低温仓储内装载、卸货及理货作业区应力求密闭,除非是作业上的必要,各作业场所的门应保持关闭。且在库内进行的任何拆箱理货、搬运作业或堆栈作业应力求迅速,以避免低温食品的温度提升及表面冷凝水产生。

4.3.11 低温仓库应避免低温食品品温的过度变化,并降低其发生频率。物品的存放不宜置于出入口及人员进出频繁区域附近。

4.3.12 低温肉和冷却器表面的温差应尽可能降至最低,且应避免过度的冷风循环。

4.3.13 未冻结、部分冻结或未冷却的肉及肉制品不宜直接置于低温仓库内。冷藏食品与冷冻食品不可混合存放,同时具有强烈、独特味道的低温食品应单独存放,且应有换气设施。

4.3.14 低温肉堆栈时宜使用标准栈板(1.0m×1.2m,厚度15 cm),货品堆栈应稳固且有空隙,并利于冷风循环及维持所需的温度。同时不能紧靠墙壁、屋顶或与地面直接接触,应距离墙壁和地面10 cm以上。

4.3.15 低温仓库应定期除霜,以确保其制冷能力;进行除霜作业期间,应尽量避免冰、水滴到低温产品上。

4.3.16 低温仓库应定期清扫,库内不得有秽物及食品碎片;相对湿度较高的低温仓库应避免其内壁长霉。

4.3.17 用于搬运、储存低温肉的容器、运输车辆、栈板、垫板等应定期清洗和保持清洁。

4.3.18 低温仓库仓储人员应记录每批产品的入库温度、时间、产品有效日期,以及堆栈位置等,同时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保管产品,并保持温度记录至该批食品的有效日期后3年。

4.3.19 低温肉验收时,产品温度一旦异于制造商所设定的产品保存温度时,不论是高还是低,仓库管
理员应马上通知货主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4.3.20 每一批低温肉储存前,应有明显标示,以便能有效辨认。

4.3.21 装载、卸货及理货作业区内之环境温度应依低温肉的特性加以控制,原则上均应维持在15℃以下。

4.3.22 温度计或温度测定器每年至少应委托有关计量机构校准一次,并做成记录。

4.3.23 低温肉仓储业者执行简易组合包装时,应以不破坏原始食品的完整包装为原则,从事简易组合包装人员也应遵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中相关规定。

4.3.24 低温仓库内部宜装置警铃、警报系统,以利作业人员在危急状况或故障时,可迅速获得帮助。

4.3.25 低温仓库宜装设温度异常警报系统,一旦制冷系统发生故障或温度异于所设定的警戒界限时,可迅速由专业人员加以维修和处理。同时应备有紧急供电系统,以便于停电、断电等突发状况发生时,维持低温仓储的正常运作。

4.4 供水

4.4.1 生产供水:

—库区应有足够的供水设备,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循环水时应经过处理,达到上述规定。

4.4.2其他供水:用于制汽、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有鉴别颜色的管道输送,并不得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联结或倒吸于生产(饮用)水系统中。

4.5 卫生设施

4.5.1 库房进口处及库房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4.5.2 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

4.5.3 车库、车棚内应设有车辆清洗设施。

4.6 设备和工器具

4.6.1 接触肉及肉制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

—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

—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4.6.2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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