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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编写基本规则(二)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29

6 编写

6.1 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其中,行业标准类别名称标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代号标识为“SN”,标准发布部门标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名称的编写见6.5。

如果所编写的行业标准代替了某个或某几个行业标准,则应在封面的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标明:“代替XXXXX”。

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则应在封面的标准英文名称之下另起一行在圆括号内标明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组成。当标准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

6.2 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标准的版面较长,结构层次较复杂时,宜设置目次。目次应置于前言之前,其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必列);

—引言(如有必列);

—章的编号、标题(必列);

—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附录编号、性质、标题(如有必列);

—附录章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附录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如有必列);

—索引(如有必列);

—图的编号、图题(需要时列出);

—表的编号、表题(需要时列出)。

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及其所在的页码。“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6.3 前言

前言为必备要素。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说明标准的结构。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标准的名称;

—说明与相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列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文件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附录的性质。

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必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XXXX。”或“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6.4 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引言给出编写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则应给出有关专利的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6.5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标准名称应简洁而明确地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清楚地区分。

根据标准涉及的内容,可以使用食品、化妆品的类别名称或具体名称作为标准名称的主体要素。适用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中已明确定义的食品、化妆品名称。

标准名称应按下列形式表述:

a)对于单独标准,以“xxx检验规程”表述;

b)对于分成若干部分的标准,以“xxx检验规程第X部分:xxx”表述。

6.6 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范围应简洁而明确地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标准适用的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范围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或确立了、给出了、界定了)……”;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可紧接于适用性表述之后不另起一段)。

6.7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所有列于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被引用文件应为该标准正常使用所必须的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如下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国家标准(按顺序号排列);

—行业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字母顺序排列,再按顺序号排列);

—地方标准;

—国内有关文件;

— ISO标准(按顺序号排列);

— IEC标准(按顺序号排列);

— ISO或IEC有关文件;

—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字母顺序排列,再按顺序号排列)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具体规定见GB/T 1.1。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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