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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豌豆检验规程(三)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61

5.5 水分测定

5.5.1 仪器及用具

5.5.1.1 天平:感量0.001g。

5.5.1.2 电热鼓风烘箱:具有温度调节装置,能自动控制温度±2℃水银温度计,水银球应位于烘箱中层隔板以上约2.5 cm处。

5.5.1.3 底盖均有编号的铝盒。

5.5.1.4 玻璃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或其他有效干燥剂。

5.5.1.5 电动粉碎机:内附1.0 mm孔径筛板,切割式,磨碎过程不明显升温。

5.5.1.6 广口瓶。

5.5.2 试样制备

点取的水分检验用试样,用粉碎机磨膛,清扫,磨碎至90%以上通过1.0 mm孔径筛板,将筛上筛下全部样品混合,装入广口瓶备用。

5.5.3 称取试样;用小勺将5.5.2条粉碎的试样搅拌均匀,在感量0.001g天平上用经烘干至恒重的平底烘皿准确称取试样适量后,盖上皿盖,待烘。

注:试样量按皿盒每平方厘米底面积取样0.3g的标准计算,对直径为Dcm的皿盒,其试样为即0.235D2(g),近似值为0.24D2(g)。例如:皿盒直径为6.5 cm时,试样量应为0.24×6.5×6.5(g)即10g。

5.5.4 测定方法

5.5.4.1 105℃恒量法(基准法)

打开5.5.3条称有试样的皿盒盖,轻轻晃平试样,连同皿盖一并放入预热至105℃以上供箱内中层隔板上,距箱壁不少于5 cm。于5 min内箱温回升至105℃起开始计时,保持105±2℃洪3h后,立即加盖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用感量0.001g天平称重后,再按前法放入烘箱内,烘1h后取出冷却称重。以后每次烘1h。如此反复直至相邻两次称重之差不超过0.005g。取最小值计算供失重量,按式(8)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式中:m—水分含量,%。

G—试样烘失重,g;

W—试样重量,g。

5.5.4.2 130℃、40 min法(常规法)

试样称取及皿盒排放等同5.5.4.1条,将电热烘箱预热至130℃以上,放入称有试样的皿盒和盖,于5 min内使箱内温度回升至130℃起开始计时,保持130±2℃,烘40 min,立即加盖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用感量0.001g天平称重,按式(8)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5.5.5 结果处理

水分测定应作双试验,两结果之差不超过0.2%时,取其平均结果作为测定结果,超过0.2%,应重作试验。

6 包装检查

6.1 检查主包装材料的新旧、强度和完整程度,确认能保证出口豌豆的安全运输。

6.2 检查标记,确认内容正确,位置适当,字迹清晰。

6.3 检查包装的封口方式、缝口质量、缝线质地,确认包装严密。

6.4 检查包装的洁净卫生,确认无遭受虫、霉、污物、异味污染及水渍情况。

6.5 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安全卫生和分类分等要求,严防污染。

7 其他事项

7.1 数字修约:检验结果的数值需要修约时,除另有规定者外,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7.2 检验结果小数取位数的规定:

杂质:0.1%(小数点后保留1位);

杂质子项:0.01%(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不完善粒:0.1%(小数点后保留1位);

不完善粒子项:0.01%(小数点后保留2位);

水分:0.1%(小数点后保留1位);

异色粒:0.1%(小数点后保留1位)。

7.3 存查样品

按5.1条的流程,逐批分取存查样品,注明报验号、品名日期,按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妥善保存,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者,自检验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六个月。

相关链接:出口豌豆检验规程(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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