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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盐渍食用菌检验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97

4 抽样

4.1 组批

以品种、等级和规格相同的商品为一个抽样批。每批最多2 000件。

4.2 抽样条件

4.2.1 抽样场所要安全,清洁卫生,光线良好,无异味干扰。

4.2.2 商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便于操作。

4.2.3 抽样工具:乳胶手套,唛头笔,无毒塑料样品袋。

4.3 抽样比例

按式(1)计算每批商品中应抽取的件数:

式中:A—应抽样件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为整数);

N—组批总件数。

4.4 抽样方法

4.4.1 自组批的商品中随机抽出规定数量的样件。

4.4.2 打开所有样件,自每件商品中均匀地抽取一份代表性原始样品,装于同一个塑料袋内,扎牢袋口。

4.4.3 视食用菌品种和菇体大小的不同,原始样品的总重量应介于4 000~5000 g之间。

4.5 样品制备和保存

4.5.1 样品制备

将抽取的原始样品倒在白色搪瓷盘内,充分混合均匀以后,用手把样品轻轻摊平。以对角线四分法缩分出两份重约2 000~2 500 g样品,分别用塑料样品袋装好。一份供品质检验,一份保留备查。

4.5.2 样品标识

在样品的塑料袋上标明该批商品的报验号、品名、数量、输往国别、抽样人、抽样日期等。

4.5.3 样品保存

保存备查的样品应在样品室内妥善保留四个月。

5 检验

按检验批,对出口盐渍食用菌进行包装使用性能和标志检验,重量鉴定,感官、理化检验,以及微生物、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检验等。

5.1 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照明良好,无杂色光和直射光干扰,无异味,清洁卫生。

5.2 主要工器具

—磅秤(感量0.1 kg,最大称量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五倍之内,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被称物重量的十倍);

—塑料筛筐(四周和底部留有沥水网眼.其大小不得漏出子实体);

—电子天平(感量0.1g);

—电子天平(感量0.01g);

—弯头镊子;

—放大镜;

—不锈钢直尺(0~15 cm);

—游标卡尺(0~15 cm);

—白色搪瓷盘(35 cm×55 cm)。

5.3 包装使用性能和标志检验

5.3.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仔细检查全批商品的外包装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污染、破损或渗漏,是否适合长途运输,包装封口是否牢固.

5.3.2 内包装检验

开件抽样过程中,检查内衬的塑料袋是否破损,扎口是否牢固良好。

5.3.3标志检查

检查外包物上标明的品名、等级、毛净重、批次代号或唛头等是否与内容物相符合;这些标志是否工整、准确和清晰可读。

5.4 重量鉴定

采用随机抽查净重的方法鉴定全批商品重量。

5.4.1 鉴重方法

校准磅秤以后,将随机抽出鉴重的每件商品分别倒入各自重量已知的筛筐中,淋沥混合盐水。对于能够分泌多糖类粘液的食用菌,沥水20 min。以后,称取每件毛重;其余品种的食用菌在沥水断线3 min以后,称取每件毛重。全部样件称重结束以后,计算每件平均净重。按式(2)计算每件净重:

B=W-W1······(2)

式中:B—每件净重,kg;

W—每件毛重,kg;

W1—每件皮重,kg。

5.4.2 鉴重件数及实衡差重率

按SN/T 0188-93中5.1.4执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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