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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健茶检验通则(三)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92

5.5 微生物检验

5.5.1 细菌总数的测定

按GB 4789.2规定执行。

5.5.2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 4789.3规定执行。

5.5.3 致病菌的测定

按GB 4789.10规定执行。

5.5.4 霉菌的检验

按GB 4789.15规定执行。

5.6 包装及重量检验

5.6.1 包装的检验

按SN/T 0912-2000规定执行。

5.6.2 重量的检验

按SN/T 0924-2000规定执行。

出口保健茶的净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批量定量包装的保健茶(包括销售包装后装箱的保健茶),每箱实衡净含量与标明净含量的负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批量定量包装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b)销售包装保健茶,除了整箱净含量的负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外,销售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销售包装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c)批量定量包装或销售包装的保健茶,取样核称平均偏差应大于零,被核称的销售包装保健茶,超出计量允许负偏差的个数不应多于一袋(盒)。

5.6.3 接触保健茶的各种原纸卫生检验

按GB/T 3561规定执行。

5.6.4 复合保健茶包装袋卫生检验

按GB/T 5009.6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口报验

应提供下列文件:

a)卫生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b)商检机构卫生注册证书;

c)有关部门鉴定及审批,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d)产品原料配方及加工方法;

e)成交合同或信用证,按样成交应提供买方确认的出口成交样。

f)该批产品厂检合格报告单,报告单上应按企业标准规定项目,列出检验结果。

6.2 出口检验

a)应按照该产品企业标准及本标准检验。其中,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外来物质、包装、净含量为必检项目,其他视情况或合同合约要求检验。

b)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可扩大抽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凡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得复验。

c)检验完毕后应留存样品,样品保管期6个月。

7 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7.1 出口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无毒、无异味。

7.2 接触保健茶包装用纸及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11680及GB 9683规定要求。

7.3 同一出口品种,其包装箱种、规格、净含量必须一致。

7.4 销售包装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商标、净含量、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标准代码、储存方法、使用说明、食品卫生部门批准文号等。

7.5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无异味,严禁与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混装。

7.6 运输时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应轻装轻卸。

7.7 储存保健茶的仓库,必须清洁、防潮,保持通风、干燥。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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