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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
6.1 检验流程
检验流程见图1。
6.2 气味、外观检验
6.2 门用具
带盖杯、白搪瓷盘。
6.2.2 气味检验
将盛有样品的样品袋口打开,立即嗅辨气味是否正常。如有疑问,可取少量样品,置于带盖杯中,注入60℃~70℃温水加盖浸泡2~3 min,将水倾出后,在杯口处嗅辨气味。
6.2.3 外观及年度检验
将样品平铺在白搪瓷盘内,置光线柔和明亮处,鉴定样品色泽、匀整度等外观是否正常,确定生产年度。
6.3 短碎菜检验
6.3.1 仪器及用具
6.3.1.1 天平:感量0.0001g。
6.3.1.2 电热烘箱。
6.3.1.3 镊子、白搪瓷盘。
6.3.1.4 玻璃干燥器。
6.3.1.6 称量皿:铝制带盖,直径6 cm~8 cm,高3.5cm~5 cm。
6.3.1.6 白布、剪刀。
6.3.2 样品制备
按6.1条检验流程图,在分取存查样品后,用剪刀剪取剩余的每片样品的一角,约20 cm的方块一块,合并剪下来的样品,分成两份,各在感量0.0001g天平上分别称重后,分别用浸泡拧至不滴水的白布包裹,80 min后取出,在白搪瓷盘内抖出浸湿的试样,将未浸湿的试样继续用白布包裹好,如此反复至抖完试样为止。
6.3.3 测定方法
将制备的样品按4.5条解释拣出短碎菜,放入称量皿内,按6.5.3方法烘干后,称记短碎菜质量,按式(2)计算短碎菜百分率:
式中:D—短碎菜含量,%;
W—试样自然质量,g;
W1—短碎菜含量(干重),g;
X—水分含量(可取6. 5条结果),%。
6.3.4 允许误差
短碎菜含量应做双试验,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5%,求其平均数。
6.4 杂质检验
6.4.1 仪器及用具
6.4.1.1 天平:感量0.01g。
6.4.1.2 白搪瓷盘、镊子、表面皿。
6.4.2 测定方法
按6.1条检验流程图,将剪取短碎菜剩余的每片样品再剪取二分之一,放入白搪瓷盘内,用手撕散混匀,称记质量,平置搪瓷盘内,按4. 3条从样品中拣出各项杂质称记质量,按式(3)计算杂质百分率:
式中:a—杂质含量,%;
W—试样含量,g;
W1—杂质质量,g。
6.4.3 允许误差
杂质检验应做双试验,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2%,求其平均数。
6.5 水分测定
6.5.1 仪器及用具
6.5.1.1 天平:感量0.0001g。
6.5.1.2 电热烘箱。
.5.1.3 磨口瓶、镊子。
6.5.1.4 玻璃于燥器。
6.5.1.5 铝盒:铝制带盖,直径6 cm~8 cm,高2.5cm~5cm。
6.5.2 样品制备
戴上手套,按6.1条检验流程图从已剪取短碎菜后的样品中分取样品,剪碎,立即装入磨口瓶内,在已干燥恒重的铝盒内,准确称取样品5g两份,备用。
6.5.3 测定方法(105℃恒重法)
振动已盛有试样的铝盒,使试样平铺于盒内,揭开盒盖放入加热至(105±1)℃电热烘箱内中层搁板上,5 min内回升到105℃起计时,保持(105±2)℃,经过1.5 h取出铝盒,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再加入烘箱以(105±2)℃烘干30 min。当连续两次称重的减重不超过0.005 g时,即认为已达到恒重,取称重较小的质量,按式(4)计算水分百分率:
式中:X—水分含量,%;
W—试样烘前质量,g;
W1—试样烘后质量,g。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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