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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核桃检验规程(三)

发布时间:2019-08-1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37

7.5 不完善果检验

7.5.1 工具:铁锤或木锤、样皿、垫板。

7.5.2 检验方法

7.5.2.1 将检验过等级的样品,连同已拣出的小粒重新混合,平摊成正方形,并划对角线,分为4个对顶三角形,任意取对角样品200颗,做为检验不完善果的定量样品。

7.5.2.2 先逐一检视各颗核桃样品果壳,再用锤子将其砸开,根据3.6不完善果定义,确定归属。

7.5.2.3 确定归属的不完善果,应分别放置在小样皿内,待全部检验后,计数小样皿内核桃果粒数,再按式(4)计算不完善果百分率。

7.5.3 结果计算

b(%)=e/200×100······(4)

式中:b—不完善果含量,%;

e—不完善果总果粒数。

7.6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7.6.1 仪器用具

7.6.1.1 电热恒温烘箱;装有鼓风及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的装置,附有50℃~200℃,刻度为1℃的水银温度计,其长度应合于水银球保持在中层搁板上2 cm~2.5 cm的要求。

7.6.1.2 天平:感量0.001g。

7.6.1.3 带盖铝盒。

7.6.1.4 装有干燥剂的玻璃干燥器。

7.6.1.5 粉碎装置:能将样品粉碎成或切削成厚度约1 mm的薄片或碎块的各种粉碎装置。

7.6.2 试样制备:取20个以上核果部位之果仁,数量约60 g,拣除杂质,用粉碎装置粉碎后,及时装入密闭的广口瓶内备用。

7.6.3 测定规程

7.6.3.1 称取试样:用角勺将广口瓶内的样品充分搅拌均匀后,从中挖取样品放入预经烘烤并冷却称量的带盖铝盒内,在感量0.001 g天平上精确称取约5g,晃平加盖待烘,并记录质量。

7.6.3.2 105℃恒重法(基准法):将称量待烘样品的铝盒盖揭开,连同盒盖一起放入预热至105℃的电热烘箱内的中层搁板上,待温度回升到105℃起计时,以105℃±2℃烘烤90 min后,开箱加盖,取出铝盒,置于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称量。再如前法重新放入烘箱内,烘30 min,取出称量。如此反复至前后两次称得质量减差不大于0.005g,取较小的一次读数,按式(5)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率。

7.6.3.3130℃, 40 min快速法(常用法):将称量待烘样品的铝盒盖揭开,连同盖盒一起放入预热至130℃的电热烘箱的中层搁板上,待温度回升到130℃起计时,以130℃±2℃烘烤40 min后,开箱加盖,取出铝盒,置于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称量,按式(5)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率。

7.6.3.4 结果计算

式中:w—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百分率,%;

M0—皿盒质量,g;

M1—烘前试样及皿盒质量,g;

M2—烘后试样及皿盒质量,g。

7.6.4 每批样品应做平行试验,二份平行试验结果的允许差不超过0.2%,取其平均值做为测定结果。

7.7 检验结果的有效数字规定

水分及挥发物:0.1%;

杂质:0.1%。

不完善果:1%;

不完善果子项:1%;

等级(直径):1%。

8 存查样品

经检验的商品,必须按7.1条的程序逐批从抽回检验的样品中,分取存查样品,注明报验号、品名等级、日期,自签证日起妥善保存。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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