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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腌制蔬菜检验规程(三)

发布时间:2019-08-1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25

5.3 重量鉴定

5.3.1 净重

按SN/T 0188-1993中5.1.2进行。

5.3.2 固形物含量

腌制蔬菜包含固、液两相物质时,固形物含量按SN/ T 0188-1993中5.1.4进行。

5.4 感官检验

按SN/T 0301-1993中的5.2进行检验。

5.5 理化检验

5.5.1 一般要求

根据产品特性以及安全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理化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5.5.2 取样现场波美度和卤水pH值的测定

按SN/T 0301-1993中的5.3.1进行检验。

5.5.3 食盐含量

按GB/T 12457进行检验。

5.5.4 总酸含量

按GB/T 12456进行检验。

5.5.5 还原糖

按GB/T 5009.7进行检验。

5.5.6 氨基酸态氮

按GB/ T 5009. 39进行检验。

5.5.7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进行检验。

5.5.8 重金属

5.5.8.1 砷

按GB/T 5009.11进行检验。

5.5.8.2 铅

按GB/T 5009.12进行检验。

5.5.8.3 镉

按GB/T 5009.15进行检验。

5.5.9 甜味剂

5.5.9.1 糖精钠

按GB/T 5009.28进行检验。

5.5.9.2 甜蜜素

按SN/T 1948-2007进行检验。

5.5.10 苏丹红

按GB/T 19681进行检验。

5.5.11 防腐剂

按GB/T 5009.29进行检验。

5.5.12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进行检验。

5.5.13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进行检验。

5.5.14 农药残留

5.5.14.1 六六六、DDT

按GB/T 5009.19进行检验。

5.5.14.2 有机磷

按GB/T 5009.20进行检验。

5.5.14.3 氨基甲酸酯

按GB/T 5009.104进行检验。

5.5.14.4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进行检验。

5.6 微生物

5.6.1 一般要求

根据产品特性以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的需要选择微生物检验方法,确定微生物检验项目。

5.6.2 细菌菌落、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按GB/T 4789.33进行检验。

5.6.3 蜡样芽孢杆菌

按GB/T 4789.14进行检验。

5.6.4 寄生虫卵

按SN/T 1748进行检验。

6 检验结果判定

将上述检验结果对照有关标准或信用证、合同等要求,综合判定是否合格。

7 不合格品处理

被判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复验一次,但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品不得复验。

8 检验有效期

腌制蔬菜在适宜的贮存温度下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重新申请检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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