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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54

6 报检

6.1 报检资料的提供

6.1.1 进口

6.1.1.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6.1.1.2 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a)生产国(或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卫生(健康)证明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

b)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c)特定用途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要求;

d)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6.1.2 出口

6.1.2.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6.1.2.2 其他应提供单证:

a)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登记证书;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输包装使用结果单;用途申明;

b)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明;

c)按进口国(地区)食品添加剂规定或合同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d)其他规定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e)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

6.2 资料审核

按SN/T 2360.1-2009 5.2资料审核要求进行。

7 检验

7.1 检验依据

按SN/T 2360.1-2009 6.1检验依据要求进行。

7.2 现场检验

7.2.1 进口

7.2.1.1 产品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明显异常。

7.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7.2.1.3 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1.4 包装应完整。

7.2.1.5 产品标识。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保质期限及贮藏条件等。应明确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企业自用产品如果外包装标识不完善,可通过产品说明书补充。

7.2. 1.6产品说明书应:

a)指出被应用的食品是否还可以及需要添加类似功能的其他食品添加剂产品。如果可以及需要添加,应提出可以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建议原则;

b)含有化学合成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应列出具体名称;

c)含有可能致敏的成分应明确列出并注明;

d)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如含有阿斯巴甜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e)含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以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指出“含转基因XX成分”或“以转基因XX为原料”;

f)用于来料加工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规定。

7.2.2 出口

7.2.2.1 核对产品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明显异常。

7.2.2.2 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应进行适载性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单证。

7.2.2.3 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固物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核查相关证单是否与实物相符。

7.2.2.4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食品标签相关要求。

7.2.2.5 做好现场查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2.6 包装应完整。

7.2.2.7 产品标识。标识应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外包装标注内容应有基本信息,包括品名、规格、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字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

7.2.2.8 产品说明书应:

a)符合相关输入国(或地区)有关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b)应指出被应用的食品是否还可以及需要添加类似功能的其他食品添加剂产品。如果可以及需要添加,应提出可以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建议原则;

c)含有可能致敏的成分应明确列出并注明:

d)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如含有阿斯巴甜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7.3 抽样与送样

按SN/T 2360.1-2009 6.3抽样要求进行。

7.4 样品管理

按SN/T 2360.1-2009 6.4样本管理进行。

7.5 实验室检验

7.5.1 感官检查

进行色、香、味、形态、组织、净重和杂质异物等项目的感官检查,做好记录。

受检样品应具有相应的正常色泽、气味,无杂质异物、霉变等;液体样品应无异常分层、浑浊;粉状样品无水湿、结块和腐败变质现象。

7.5.2 理化检查

7.5.2.1 符合性检测:根据需要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注说明的化学合成的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进行符合性检验;必要时对三类合成添加剂已标示物质以外的品种进行抽查检验。

7.5.2.2 根据需要选择进行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不溶物、残存溶剂等进行检测。

7.5.2.3 根据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产品特点,选择进行重金属、铅、铬、镉、铜、镉、汞、锌和砷等元素的检验。可采用GB/T 5009.74、GB/T 5009.75和GB/T 5009.76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铅和砷测定方法。

7.5.3 微生物检验

7.5.3.1 根据复合食品添加剂特点选择进行微生物技术指标的检验。

7.5.3.2 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

7.5.3.3 常见微生物检验指标包括卫生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7.5.4 毒物检验

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选择进行有毒项目的检验。

7.5.5 毒理检验

7.5.5.1 根据需要进行毒理试验的情况包括:

a)目前尚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

b)不能提供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构成成分或毒理学资料的;

c)需要了解其毒性的其他情况。

7.5.5.2 采用GB 15193.1和相关的食品毒理学方法进行检验。

7.5.5.3 选择的实验以能综合反映其毒性和诱变性的周期短的项目为主。

8 结果评价

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评价按SN/2360.1-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

9 综合评定与处置

按SN/2360.1-2009第8章的规定进行:

10 复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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