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 豫南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农产品资质证书
  • 伟业计量高企认证证书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合作单位
新闻
  • 产品
  • 仪器
  • 新闻
  • 证书
  • 规程
  • 帖子
  • 课堂

在线客服

用亚硝酸盐腌制销售腊肉达2600斤,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2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45

腌制腊肉量达2600斤;母某被南充顺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禁业1年。

南充一餐饮店老板违反国家规定,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用于腌制销售腊肉,被腌制腊肉量达2600斤。近日,该男子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并禁止其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母某,南充市蓬安县人。去年,母某在南充市开了一家经营腊猪肉的餐饮店,同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在自己的腊猪蹄餐饮店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将其用于自家腌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约2600余斤,其中约50多斤腌腊制品已在自家餐饮店销售给客人食用,获利2000余元。

后来,其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尚未使用的亚硝酸盐,被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予以扣押。经检验,提取该腌腊制品7份样品的亚硝酸盐含量 分别为:65、51、44、55、64、19、16毫克/千克。其中5份均超过亚硝酸盐小于30毫克/千克的限制。经鉴定,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4年7月3日,母某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中添加亚硝酸盐的事实。其后,他被起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母某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致其自制的食品部分亚硝酸盐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因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同时禁止母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评论

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立即登录
分享到微信
关闭
普天同创
请告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立即回电

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温馨提示:

1.手机直接输入,座机前请加区号 如18601949136,010-58103629

2.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回电,请注意接听

3.因为您是被叫方,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