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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一)

发布时间:2020-05-2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24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乳与乳制品的微生物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设备和材料

3.1 采样工具

釆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切割丝、刀具(小刀或抹刀)、釆样钻

3.2 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测试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3.3 其他用品

包括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4 实验室检验用品

3.4.1 常规检验用品按GB4789.1执行。

3.4.2 微生物指标菌检验分别按GB4789.2、GB4789.3、GB4789.15执行。

3.4.3 致病菌检验分别按GB4789.4、GB4789.10、GB4789.30和GB4789.40执行。

3.4.4 双歧杆菌乳酸菌检验分别按GB/T4789.34、GB4789.35执行。

4 采样方案

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采样过程采用无菌操作,采样方法和采样数量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产品标准要求执行。样品在保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的数量变化,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

4.1 生乳的采样

4.1.1 样品应充分搅拌混匀,混匀后应立即取样,用无菌采样工具分别从相同批次(此处特指单体的贮奶罐或贮奶车)中釆集n个样品,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4.1.2 具有分隔区域的贮奶装置,应根据每个分隔区域内贮奶量的不同,按比例从中采集一定量经混合均匀的代表性样品,将上述奶样混合均匀采样。

4.2 液态乳制品的采样

适用于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调制乳等。取相同批次最小零售原包装,每批至少取n件。

4.3 半固态乳制品的采样

4.3.1 炼乳的采样适用于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等。

4.3.1.1 原包装小于或等于500g(mL)的制品:取相同批次的最小零售原包装,每批至少取n件。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3.1.2 原包装大于500g(mL)的制品(再加工产品,进出口):采样前应摇动或使用搅拌器搅拌,使其达到均匀后采样。如果样品无法进行均匀混合,就从样品容器中的各个部位取代表性样。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3.2 奶油及其制品的采样适用于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等。

4.3.2.1 原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mL)的制品:取相同批次的最小零售原包装,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3.2.2 原包装大于1000g(mL)的制品:采样前应摇动或使用搅拌器搅拌,使其达到均匀后采样。对于固态制品,用无菌抹刀除去表层产品,厚度不少于5mm。将洁净、干燥的采样钻沿包装容器切口方向往下,匀速穿入底部。当采样钻到达容器底部时,将采样钻旋转180o,抽出采样钻并将采集的样品转入样品容器。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4 固态乳制品采样

适用于干酪、再制干酪、乳粉、乳清粉、乳糖和酪乳粉等。

4.4.1 干酪与再制干酪的釆样

4.4.1.1 原包装小于或等于500g的制品:取相同批次的最小零售原包装,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4.1.2 原包装大于500g的制品:根据干酪的形状和类型,可分别使用下列方法:①在距边缘不小于10cm处,把取样器向干酪中心斜插到一个平表面,进行一次或几次。②把取样器垂直插入一个面,并穿过干酪中心到对面。③从两个平面之间,将取样器水平插入干酪的竖直面,插向干酪中心。④若干酪是装在桶、箱或其他大容器中,或是将干酪制成压紧的大块时,将取样器从容器顶斜穿到底进行采样。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4.2 乳粉、乳清粉、乳糖、酪乳粉的采样适用于乳粉、乳清粉、乳糖、酪乳粉等。

4.4.2.1 原包装小于或等于500g的制品:取相同批次的最小零售原包装,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4.4.2.2 原包装大于500g的制品:将洁净、干燥的采样钻沿包装容器切口方向往下,匀速穿入底部。当釆样钻到达容器底部时,将采样钻旋转180o,抽出采样钻并将采集的样品转入样品容器。釆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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