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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三)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863

5.5.3 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

试验期间前13周每周记录动物体重、摄食量或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之后每4周1次。试验结束时,计算动物体重增长量、总摄食量、食物利用率(前3个月)、受试物总摄入量。

5.5.4 眼部检查

试验前,对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角膜、球结膜、虹膜),试验结束时,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若发现高剂量组动物有眼部变化,则应对其他组动物进行检查。

5.5.5 血液学检查

5.5.5.1 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进行血液学检查,必要时,试验第18个月和试验结束时也可进行,每组至少检查雌雄各10只动物,每次检査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动物。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液学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

5.5.5.2 检查指标包括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至少三分类)、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容积(MCV),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量(MCH)、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MCHC),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等。如果对造血系统有影响,应加测网织红细胞计数和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査。

5.5.6 血生化检查

5.5.6.1 按5.5.5.1规定的时间和动物数进行。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生化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査。采血前宜将动物禁食过夜。

5.5.6.2 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糖、脂和蛋白质代谢,肝(细胞、胆管)肾功能等方面。至少包含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尿素(Urea)、肌酐(Cr)、血糖(Glu)、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钙、氯、钾、钠、总胆红素等,必要时可检测磷、尿酸(UA)、总胆汁酸(TBA),球蛋白、胆碱酯酶山梨醇脱氢酶、高铁血红蛋白、特定激素等指标。

5.5.7 尿液检查

5.5.7.1 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进行尿液检査,必要时,试验第18个月及试验结束时也可进行,每组至少检查雌雄各10只动物。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尿液检查结果异常,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査。

5.5.7.2 检查项目包括外观、尿蛋白、相对密度、pH、葡萄糖和潜血等,若预期有毒反应指征,应增加尿液检查的有关项目,如尿沉渣镜检、细胞分析等。

5.5.8 病理检查

5.5.8.1 大体解剖

所有试验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及试验期满处死的动物都应进行解剖和全面系统的肉眼观察,包括体表、颅、胸、腹腔及其脏器,并称量脑、心脏、肝脏、肾脏、脾脏、子宫、卵巢、睾丸、附睾、胸腺、肾上腺的绝对重量,计算相对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必要时还应选择其他脏器,如甲状腺(包括甲状旁腺)、前列腺等。

5.5.8.2 组织病理学检查

5.5.8.2.1 组织病理学检査的原则(重点检查肿瘤和癌前病变):

a)先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所有固定保存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b)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较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c)对大体解剖检查肉眼可见的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d)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应对全部保存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e)成对的器官,如肾、肾上腺等,两侧器官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査。

5.5.8.2.2 应固定保存以供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唾液腺、食管、胃、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肝脏、胰腺、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垂体、坐骨神经、脊髓(颈、胸和腰段)、肾上腺、甲状旁腺、甲状腺、胸腺、气管、肺、主动脉、心脏、骨髓、淋巴结、脾脏、肾脏、膀胱、前列腺、睾丸、附睾、子宫、卵巢、乳腺等。必要时可加测精囊腺和凝固腺、副泪腺、任氏腺、鼻甲、子宫颈、输卵管、阴道、骨、肌肉、皮肤和眼等组织器官。应有组织病理学检査报告,病变组织给出病理组织学照片。

5.5.9 其他指标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其他指标(如神经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毒性指标)。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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