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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作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慢性毒性
实验动物经长期重复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毒性作用。
2.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
2.3 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小作用剂量。
2.4 靶器官
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明显毒性作用的器官。
2.5 卫星组
毒性研究设计和实施中外加的动物组,其处理和饲养条件与主要研究的动物相似,用于试验中期或试验结束恢复期观察和检测,也可用于不包括在主要研究内的其他指标及参数的观察和检测。
3 试验目的和原理
确定实验动物长期经口重复给予受试物引起的慢性毒性效应,了解受试物剂量-反应关系和毒性作用靶器官,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和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为预测人群接触该受试物的慢性毒性作用及确定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
4 仪器和试剂
4.1 仪器与器械
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动物天平、电子天平、生物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液凝固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切片机等。
4.2 试剂
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稀释液、生化试剂、血凝分析试剂、尿分析试剂等。
5 试验方法
5.1 受试物
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将受试物掺入饲料、饮用水或灌胃给予。
5.2 实验动物
5.2.1 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3、GB14922.1、GB14922.2)。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犬。大鼠推荐周龄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每组动物数至少4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卫星组),应增加动物数(中期剖检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卫星组通常仅增加对照组和高剂量组,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犬应选用月龄不超过9个月的幼犬(通常月龄选用4个月~6个月),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每组动物数至少8只,雌雄各半,雌犬应为非经产犬、非孕犬。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应增加动物数(对照组和高剂量组各增加4只,雌雄各半)。对照组动物性别和数量应与受试物组相同。
5.2.2 动物准备
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至少应进行3d(犬7d~14d)的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
5.2.3 动物饲养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5、GB5749、GB14924.1、GB14924.2、GB14924.3)。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可按组分性别分笼群饲,每笼动物数(一般大鼠不超过3只)应满足实验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试验期间每组动物非试验因素死亡率应小于10%,濒死动物应尽可能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大体解剖以及病理组织学检查,每组生物标本损失率应小于10%。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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