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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二)

发布时间:2020-07-1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71

4.4 日期标示

4.4.1 应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4.4.2 当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可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4.3 可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4.5 贮存条件

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

4.6 净含量和规格

4.6.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6.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和规格:

a)液态食品添加剂,用体积升(L或1)、毫升(mL或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添加剂,除片剂形式以外,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添加剂,用体积升(L或1)、毫升(mL或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d)片剂形式的食品添加剂,用质量克(g)、千克(kg)和包装中的总片数。

4.6.3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食品添加剂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4.7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7.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c)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可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7.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7.3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8 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9 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0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

4.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

4.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2 标签和说明书

4.12.1 标签应按4.1、4.4、4.5、4.6、4.7、4.9的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第4章中4.2、4.3、4.8、4.10、4.11应按本标准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主明。

4.12.2 若有说明书,应在食品添加剂交货时提供说明书

5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5.1 标签应按照4.1~4.11的要求标识,并注明“零售”字样。

5.2 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

5.3 含有辅料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除辅料以外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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