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和GB/T603的规定配制。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2 吸光度的测定
A.2.1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
A.2.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1g(精确至0.0002g),用蒸馏水溶解并定容至100mL,摇匀,过滤。用移液管吸取10mL滤液于1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取出稀释液置于1cm比色杯中,用分光光度计于400nm波长处,以蒸馏水作参比液,测定其吸光度。
A.2.3 结果计算
吸光度值400nm,按式(A.1)计算:
式中:
A——实测试样的吸光度;
f——稀释倍数;
m1——试样的质量(以干物计算),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A.3 固形物的测定
A.3.1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2g),放入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置于105℃±1℃烘箱内,烘至恒重。
A.3.2 结果计算
固形物的质量分数w,按式(A.2)计算:
式中:
m2——称量瓶加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烘后称量瓶加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4——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A.4 灰分的测定
A.4.1 仪器和设备
A.4.1.1 瓷坩埚。
A.4.1.2 高温炉。
A.4.2 分析步骤
精确称量试样约3g(精确至0.0002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埚中,先低温炭化,再移入700℃~800℃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重。
A.4.3 结果计算
试样中的灰分的质量分数w1,按式(A.3)计算:
式中:
m5——坩埚加残渣的质量,单位为克(g);
m6——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7——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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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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