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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一)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99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体系。由于危险废物来源复杂,成分多变,《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无法涵盖所有的危险废物,因此有必要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作为有效补充,形成较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危险废物标准鉴别工作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监管成为目前工作的难点。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参考环保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其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

其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社会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一些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有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降低废物处置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检测能力不强。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鉴别专业性较强,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此外,整个鉴别工作量大、流程长、费用高,现有的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确认固体废物产生源,因此首先需要溯源,对固体废物进行全成分元素分析及物相、水分、有机分、灰分等成分分析。例如采用X射线荧光光谱无标样分析法、等离子体发生光谱法等方法开展全谱段元素分析;采用X射线衍射法、扫描电镜能谱法等方法开展物相分析;采用红外光谱法等手段开展有机成分分析。这些方法技术性强,大多没有标准方法,很少有环境监测站能够 开展。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具备腐蚀性、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易燃性、反 应性、毒性物质含量等6种危险特性鉴别技术的全能型检测机构屈指可数。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 重庆、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市环保部门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河北

河北省环保厅201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冀环办〔2014〕263号),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的总体要求、相关部门和单 位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突发固 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工作程序,提出了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机构名 单(第一批)以及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报告编制指南。

二、江苏

2013年江苏省环保厅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苏环办 〔2013〕279号),规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明确以江苏省固管中心作为 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 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资质的 机构作为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和检测工作。具体流程如图1 -4所示。

图1-4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2016年《江苏省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鉴别认定,做了如下规定:

对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结合以下情形进行鉴 别并出具危险废物类别认定意见,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1)对已确认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县级以 上环保部门根据产废单位评报告和批复、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材料及有关文 件规定进行鉴别并出具认定意见。

(2)对巳确认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组织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根据有关材料及规定进行鉴别并出具认定意见。

(3)对未确认废物产生单位的,环保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废物来源调查、犯罪嫌疑人控制、关键物证保全等工作。涉案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4)对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鉴别。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当明确为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鉴别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应当明确为危险废物。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鉴别情况出具认定意见。

(5)对跨地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危险废物倾倒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予以认定。倾倒地不明的,由最先发现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环保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委托鉴定工作:

(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合案件笔录、环评报告等材料,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要求,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无须进行鉴定。

(2)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前,环保部门应当在省环保厅公示的检测机构名录中就近选取机构开展相关特性检测。疑似危险废物的采样检测,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固体废物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

三、福建

2016年《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规定了危险废物鳖别的程序和内容,出台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备案申请书编制指南》。

相关链接: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三)

 

 

文章来源:《危险废物鉴别及土壤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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