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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湿”法律缺失和利用“失衡”成主要阻碍

发布时间:2014-12-2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34

记者采访的国家、地方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共同反映,缺乏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和开发利用矛盾突出是目前阻滞湿地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

首先,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长久缺失造成基层执法“疲软”,难以对破坏湿地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力。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法规,国家林业局也于去年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各地破坏湿地行为产生一定作用。但黑龙江省许多基层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当前基层对改变湿地用途、“拱地头”等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处理,处罚力度十分有限,难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说:“国家林业局去年公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为行业性规定,在林业部门可以起到作用,但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小。当下,湿地保护急需一部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的出台,消除多部门在湿地资源中的利益考虑,依法对湿地自然生态进行保护。”

其次,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突出,科学规划缺乏诱发多地出现“争地”冲动。专家指出,目前湿地仍在我国的国土分类中被列为“未利用地”,尚未被列为单独的可不开发利用的土地类型。马广仁表示,当前我国湿地利用方式有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利用是过度的,超出了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所以使得湿地退化”。

记者走访多地了解到,目前多地湿地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利用已超出“有效利用”的范围。部分地区在接近湿地核心区开辟的旅游景区使其逐渐失去宣教功能,大量游人涌入产生的垃圾对湿地自然生态造成破坏。在黑龙江三江平原腹地一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因附近农业生产对流经河流的过度利用,保护区内湿地正逐渐呈现“旱化”趋势。东北林业大学湿地保护专家于洪贤说,如不能及时破除这些人为影响因素,那么脆弱的湿地生态将有可能很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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