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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母婴传播

发布时间:2015-04-02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89

我国为乙型肝炎的高发区,2006年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全国1~59岁人群HBsAg携带率为7.18%,估计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人,慢性乙型肝炎(CHB)患者约30万例,母婴垂直传播是造成我国众多慢性携带者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生育健康的要求也随之增长。

1 孕前评估及治疗

HBV感染不是妊娠的禁忌证,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育龄期妇女孕前检查工作开展困难,大部分慢性HBV感染者被漏诊,使得孕前这种疾病的诊断延迟和治疗不足。妊娠是一个正常的生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全身多个系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同时也承担了胎儿的新陈代谢及营养物质的供给,妊娠本身就加重了肝脏负担,而慢性HBV感染的妇女一旦怀孕,肝脏有可能受到叠加的损害;在这个正常的生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与妊娠有关的肝脏疾病,导致妊娠期期肝功能障碍,很大程度上威胁胎儿和孕妇的生存率。

对于已确诊为HBV感染的育龄妇女,如计划怀孕,应全面体检,进行严格的孕前评估,对肝脏疾病活动度进行仔细分析,确认自身健康,以获取远期受益。乙型肝炎相关检查指标正常且未应用任何药物治疗则可正常妊娠;应用抗病毒及保肝药物控制病情者则依据选择的抗病毒药物及停用保肝药物6个月以上复查各项肝功指标恢复情况决定妊娠时机。

干扰素是目前公认治疗CHB的重要药物,具有增强清除病毒的免疫功能和直接抑制病毒的作用,并且有一定的安全性和明确的疗程,停药半年以上可考虑妊娠,因此对未妊娠有生育要求的育龄期妇女,并期望在短期内完成治疗的患者,干扰素是理想的治疗策略。长期规范抗病毒治疗可降低严重肝病的发生率,核苷和核苷酸类药物有导致病毒变异产生耐药的可能,突然停用可出现病毒反跳、诱发或加重肝损害,因此育龄妇女在生育前不要盲目服用核苷和核苷酸类药物,也不能以怀孕为目的自行终止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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