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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瓶颈仍需大胆创新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57

要突破把科技成果当做有形资产处置的传统模式。建议增加“完成单位处置科技成果时,可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鼓励处置过程和处置方式的创新”的内容。此外,要加强对管理部门怠于转化的责任追究,建议增加追究项目完成单位管理部门责任的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

同时,修订稿中仍有许多限制性表达,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化环境下更好转化和实施,会影响成果转化效率。不宜对成果转化方式进行限制性阐述。科技成果形式多样,转化方式也千差万别,不宜在法律条款中对转化方式加以限制,过多阐述或界定既不利于司法解释,也不利于成果转化实施。

从法律规范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认为,应修改、完善适用对象和法律关系。修订稿适用条件随着社会多元化、市场化应该更加广泛,需重视研发人员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象;法律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加明晰和对应;违法裁处的规定则根据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相应的完善。同时,增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从实践需求和与国际相关法规比较,修订稿的授权性规范偏多、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偏少;确定性规范偏少、委托性规范不足,建议补充、完善。同时建议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以补未尽之意,也便于相关委托性规范的陆续配套制定。

“培育形式多样的协同转化基地,鼓励不同体制技术力量参与应用性开发。”全国政协常委徐一天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再研发、再创造的过程。很多国防急需的科技成果滞留在实验室成为“沉睡专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后续面向应用的开发投入不够。为此必须围绕国防重大需求综合施策,搭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平台、产业转化园地,吸纳不同体制不同功能的单位优势互补合力攻关,形成研发、中试、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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