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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危险源

发布时间:2015-08-1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51

1.第二类危险源概念

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故障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它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因素。

(1)物的故障是指机械设备、装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物的故障。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维修、使用不当,或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造成的。

从系统的角度考察,构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的元素发生故障,会导致该控制系统的故障而使能量或危险物质失控。故障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这涉及系统可靠性问题。

(2) 人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标准,即没有完成规定功能的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属于人为失误。人为失误会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故障,使屏蔽破坏或失效,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3)环境因素指人和物存在的环境,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通风换气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存在等。

2.事故原点可能造成事故灾害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是危险源,但一旦发生了事故,它并不就是事故原点。事故原点只是该危险源中事故的原引发点或起始位置。它的显著特征是:

1) 具有发生事故的初始起点性;

2)具有由危险(隐患)到事故的突变性;

3) 是在事故形成过程中与事故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点。

这3个特征被认为是分析、判定事故原点的充分必要条件。应注意的是,确定事故原点虽是查找事故原因的首要一环,但它并不就是事故原因,在一个单元事故中只能有一个事故原点,而事故原因可能有多个。

掌握事故原点是对发生了的事故进行科学调查、分析的基础,也是进行危险性评价、事故预测和采取相应安全对策所必需的。因此对那些可能成为事故原点的地方,必须重点予以评价和防范。

例如发生了燃烧(火灾),特别是爆炸事故以后,由于当事人可能受到了严重伤亡,现场也遭受破坏,往往不易直接确定事故原点,这时就需要间接地进行推定。推定方法通常有以下3种。

(1)定义法即根据事故原点的定义,运用它的3个特征找出原点。此法用于简单的事故分析较为有效。

(2)逻辑推理法事故原点虽不是事故原因,但事故致因理论中的逻辑分析方法对于寻找事故原点仍是有用的,即沿着事故因果链进行逻辑推理,并设法取得可能的实证。如物、机受损情况,抛掷物飞散方向,残渣残片、炸坑表象等。通过进行综合分析、推理,使事故的形成、发展过程逐渐显现出来。此法用于火灾、爆炸那些破坏性大的、复杂的事故调查分析较为有效。

(3) 技术鉴定法即收集、利用事故现场事故前原有和事故后留下的各种实证材料,配合一定的理化分析和模拟验证试验,以“再现”事故发生、发展情景。此法适用于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中。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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