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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灾害应急救援体制

发布时间:2015-08-22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33

日本建立了以内阁府为中枢,通过中央防灾会议决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相对集中管理的应急体制。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纵向集权应急职能,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防救灾组织管理体制。在中央一级,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中央防灾会议。在地方一级,地方首长和相关人士共同参与地区性的防灾会议,制定地区性防灾计划。内阁府作为中枢,汇总、分析日常预防预警信息,制定防灾和减灾政策,承办中央防灾会议日常工作等。

1.建立完善的统一管理体制

按照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而成立的中央防灾会议是全国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和领导部门,主席由首相担任,其成员为内阁中主要部门的长官,日常事务由国土厅负责,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推进实施防灾基本计划与非常灾害紧急措施,审议防灾重要问题等。

2. 建立分级管理的有机体系

(1)减灾体系分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防灾体系前者属业务范围的科研活动,进行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监测预报工作;后者属行政管理,实施具体的防灾减灾活动。

(2)灾害分等级管理日本将灾害分为一般灾害和非常灾害两类。一般灾害属地方管理范围;非常灾害属国家管理。由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国家还另外单独制定了地震灾害行政管理的办法。

(3) 全国形成完整的有机的防灾系统按日本行政系统设置,从中央、地方到基层,即从首相府到村均依法设立中央防灾会议(国家级)、都道府县防灾会议(省部级)、市叮村防灾会议(基层)。各级防灾会议的性质、组成、职责均按“大震法”的规定设置,并且在灾害发生后,作为应急反应机构,各级政府自动转换为本行政部门的灾害对策总部。如县及县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转为县对策总部的有关机构,县知事既是县防灾会议的主席,又是县灾害对策总部的负责人。这就形成了防灾减灾工作的整体协调一致的有机体系。

3.依法管理

为了使国家和各级政府在灾害发生时,有组织、有秩序地顺利进行救援工作,或者在整个灾害过程中,使所有部门在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下进行防灾减灾工作,日本先后于1947年、1961年制定了灾害救助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到目前为止,日本国各方面已制定有关灾害的法律达百余个。其目的就是使日本国家设法确保灾害对策的综合性、计姗性、制度化和对策的法制化、规范化,使减灾行动有效。日本灾害对策法制化建设,.大大促进了日本防灾减灾事业的发展。

4.计划管理

一目前,按照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要求,日本各部门分别制定了防灾计划。总的来讲,日本的防灾计划分三类:一是国家级的防灾基本计划;二是防灾业务计划;三是地方防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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