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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发展及演变

发布时间:2015-12-1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4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受理的GMP认证企业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受理的GMP达标企业,按照新版GMP要求重新申报认证。此外,认证工作的主要变化还有:

(1)自愿性认证改为强制性认证。

(2)由原来的国家一级认证改为国家和省二级认证,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部分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其他剂型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均由省级药监部门负责。

(3)调整《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与GMP认证的顺序关系,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标准就是GMP。

(4)GMP认证不再有静态认证,取消“药品GMP准认证证书”,不再有一年有效期的“药品GMP认证证书”。

(5)不再受理药品品种认证,改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认证,按剂型申报。

(6)认证检查时不再现场抽样检验。

(7)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原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负责改为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8)分步实施GMP认证: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应分别按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生产其他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

(9)医用氧和中药饮片生产实施GMP管理,在GMP认证中将实施计算机管理,对计算机系统提出验证的要求。

(10)对最后认证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原有企业新增剂型、改扩建车间都必须符合GMP要求。GMP是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和准则,对GMP附录进行修订,推行CGMP(Current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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