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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测将构建统一监管的基本格局

发布时间:2008-08-14 00:00 作者:国家标准物质网lili 阅读量:325

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环保总局近日颁布实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原则和要求,还提出了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由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及环境监测事业本身的发展等诸多原因,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一直是整个环保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环境监测才能实现快速、稳定发展。”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表示,《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一是统一标准。《办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目前,由于开展监测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同时,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的标准规范也不同。这些差异,直接导致数据出现偏差和矛盾。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办法》明确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原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信息发布的规定过于笼统,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依据和目的各有不同,有时相关部门公布的环境相关信息出现差异,甚至产生矛盾。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统一发布,有利于维护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益。

    三是统一标志。统一标志,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鲜明、含义准确、便于认知的识别系统。建立统一的识别系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监测人员顺利进入指定场地、点位。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监督。特别是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具有统一标志的监测车辆和监测人员方便交通、安全等相关部门识别,以便快速通行和进入应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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