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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炽灼残渣

发布时间:2018-12-1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740

(一)概述

有机药物经炽灼炭化,再加硫酸湿润,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后,于高温(700~800℃)炽灼至完全灰化,使有机物质破坏分解变为挥发性物质逸出,非挥发性无机杂质(多为金属的氧化物或盐类)成为硫酸盐,称为炽灼残渣。加硫酸处理是使杂质转化为稳定的硫酸盐。中国及美国、日本等国药典均收载炽灼残渣检查法(residue on ignition) ,《英国药典》称为硫酸灰分(sulphated ash),并作为控制原料药质量的一项指标。

挥发性无机药物如盐酸、氯化铵等受热挥发或分解,残留非挥发性杂质,因此也按上述方法检查炽灼残渣。

(二)检查法

药物的炽灼残渣限量一般为0.1%~0.2%,根据药物规定的炽灼残渣限量决定取用的供试品量C如限量为0.1%者,取样约1g;若为0.05%,取样约2g;在1%以上者,取样可在1g以下。如遇贵重药品或供试品数量不足时,取样量也可酌情减少。

结果判定时,炽灼残渣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值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值时,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三)注意事项

1.炽灼残渣检查中操作的关键点为炭化过程,应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主要目的是避免样品燃烧和骤然升温使样品膨胀逸出或供试品飞溅,影响测定结果。因此,供试品应置于己炽灼至恒重的坩埚中,并置带有调压器的电炉上缓缓加热,并时时用钳子侧转坩埚至完全炭化,未完全炭化的样品不要急于灰化,务必炭化完全并除尽硫酸蒸气。炭化与灰化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必要时,高温炉应加装排气管道。

2.供试品的取样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量和称量误差决定。供试品的取样量过大,增加了炭化和灰化的时间,增加了影响测定结果的可能性;取样量少,炽灼残渣量少,称量误差加大。通常炽灼残渣的量控制在1~2mg,而药品炽灼残渣的限量多在0.1%~0.2%。因此,供试品的取样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量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样量。

3.如供试品中含有碱金属或氟元素时,可腐蚀瓷柑涡,最终影响测定结果。因此,应使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热铂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箔的坩埚钳。

4.从高温炉中取出时的温度、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问以及称量顺序,均应与空坩埚恒重情况一致,否则不易达到恒重。

5.坩埚放冷后干燥器内易形成负压,应小心开启干燥器,以免吹散坩埚内的轻质残渣,影响测定结果。

6.由于重金属在700~800℃炽灼,易挥发,会影响测定结果。因此,炽灼残渣如需留做重金属检查,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因超过此温度可使重金属杂质的检查结果偏低。

相关链接:药品水分测定

文章来源:《实用化学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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