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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制剂的溶出结果判定
普通制剂溶出度测定的结果判断,《中国药典》与协调文本的主要内容列于表12-7。表12-7中的“4”为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出限度,以标示量的百分率(%)表示。以下结果判定中的5%、15%、25%均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表12-7 普通制剂溶出结果判断比较表
对《中国药典》和协调文本的判定标准比较如下:
(1)第一阶段:测定6片,协调后的判定限度比《中国药典》高5%,两个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
(2)第二阶段:测12片,二者均规定平均溶出量不得低于Q,这一点是一样的。细节稍有不同(详见表12-8)。根据比较结果可知,《中国药典》规定了“在Q-10%至Q-20%范围内不得多于1片”,而协调文本无片数限制,但均不得有低于Q-15%的。至这一步,可以认为在片数或下线方面各有宽严。
表12-8 《中国药典》与国际协调后的第二阶段判定标准
(3)第三阶段:《中国药典》的复试结束,不允许再测定更多的样品。协调文本允许测至24片,即可再测12片,平均溶出量不得低于Q,其他限度进一步放宽(详见表12-9):
表12-9 协调文本的第三阶段判定标准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溶出结果判定进入第三阶段时,协调文本的判定限度又有明显放宽。
国内流行的观点是《中国药典》判定标准比协调文本要宽许多。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一批产品的整体来说,可以认为《中国药典》与协调文本的限度宽严无显著差异,只是采用协调后的判定标准往往会增加检测的工作量。
另外,《中国药典》判定标准和协调文本的判定方式或者说思路有所不同。
《中国药典》首先要求初试6片的溶出量均应达到一个限度,即不低于4,若有个别样品达不到4,则认为是偶然事件,可接受。如不是个别,或是个别但结果差得相对较多,即明显低于4,可复试6片,复试的6片则不能更差,就可判为合格。当然,如果超出个数太多或溶出量离4太远,则直接判为不合格。
协调文本判定标准的第一阶段,首先把初试的判定门槛值提高,显得标准很高,但如果达不到也不会判为不合格,还可复试,最多可进行到24片。而复试的判断标准又降得较低。因此,对于一批产品的整体来说,协调文本最终的不合格判定限度并不是像第一阶段貌似的那么严。
文章来源:《实用化学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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