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5.2 试验用器具
试验用器具包括:
a)测力装置:准确度高于5%;
b)测重器具:准确度高于3%;
c)水平仪:准确度为0.02/1000;
d)万能量角器:零级;
e)平板:500 mm×500 mm,零级;
f)检验用金属试样厚度:12.5 mm±0.2 mm;
g)百分表及磁性表架;
h)检验用通用工、量具。
5.3 摆杆水平偏差试验
用水平仪校正平板至水平,将试验机平稳地放置在平板上,调整支脚螺钉,用百分表校正机座上平面,偏差在0.02 mm范围内。保持钩把摆杆钩住,百分表测头接触摆杆,移动表架,分段检查百分表读数,摆杆水平偏差应符合4.2 的规定。
5.4 摆锤水平称重试验
试验机放置方式同5.3的要求,脱开保持钩,将半球形锤头支在测重器具上呈水平位置进行称重,达到4.3的规定。
5.5 摆锤的阻尼摆动试验
5.5.1 试验机放置在平板边缘,机尾搁起45o。
5.5.2 摆锤呈静止状态,抬起摆锤至45o,在不带指针的情况下自由摆动,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5.5.3 用线或不重于5 g的夹子将指针和摆杆相连接,按照5.5.2的方式进行摆动,次数应不少于35次。
5.6 回弹示值误差试验
试验机放置方式同5.3的要求。
摆杆在垂直位置时,指针应指示零。拨针前面恰与指针尾部接触,摆杆稍一抬起,即能拨动指针。摆杆抬起60o时,指针应指示50%。摆杆抬至水平位置时(转动90o),被保持钩钩住,指针应指示100%。如发现不符,应调整拨针架,直至符合4.5的规定。
5.7 试样夹持力试验
用测力装置测定机座与夹持环间距为12.5 mm时的夹持力,达到4.6的要求。
5.8 摆锤垂直悬挂试验
试验机放置方式同5.3的要求。
当摆锤自由地停留在静止位置时,用万能量角器轻靠摆锤直接测量,达到4.7的规定。
为保证冲击点速度的水平方向,须将检验用金属试样紧贴机座,同时稍稍松开试样夹,调整滑杆,当摆锤自由地停留在静止位置时,击锤球面应与金属试样表面相切,切点透光,但0.05 mm的厚薄规不能塞入。
5.9 外观试验
外观按4.8的要求目测。
5.10 耐运输颠簸试验
包装后的试验机,用载重汽车以30 km/h~40 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上运行200 k。或在颠簸试验台上做相应的试验,应符合4.9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每台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文件后方能出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按5.3~5.9逐条逐台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4.8的规定;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按5.3~5.10逐条抽样进行,其结果应符合4.2~4.9的规定。
6.4.2 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产);
b)产品设计、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及配套元、器件有重大变更;
c)成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d)同类产品的质量鉴定。
6.5 抽样
定期抽查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每年抽查一次,每次不应少于2台。
6.6 判定规则
6.6.1 在出厂检验时,宕有不合格项,可进行一次修复,重新送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台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在型式检验时,若有一台不合格,可进行一次修复;若同一个项目有两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及包装
7.1 每台试验机应有铭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出厂日期、产品编号、制造厂名。
7.2 试验机应固定在包装箱内,确保在运输中不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
7.3 包装箱外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试验机型号及产品编号;
b)收货单位及地址;
c)箱子尺寸、毛重及“向上”、“轻放”等字样。
7.4 随机文件:
a)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书;
c)装箱单。
相关链接:橡胶回弹性试验机技术条件(一)
文章来源:《化学试剂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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