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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烤花生果检验规程(一)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5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烤花生果的取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各类不经盐溃、糖渍、水煮,不加调味料的烤制花生果。

2 引用标准

ZB X10 074出口粮食、植物油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检验方法

SN 0142出口花生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

3 分类

3.1 烤弗吉尼亚型大花生果:经烤制的品质符合弗吉尼亚品种的大粒种花生果。

3.2 烤大花生果:经烤制的品种不限的大粒种花生果。

3.3 烤小花生果:经烤制的西班牙型或瓦梭西亚型小粒种花生果。

4 术语

4.1 外观、色泽及气味:整批烤花生果的果型、色泽、匀整程度、洁净程度及气味等。

4.2 杂质,包括以下各项:

4.2.1 坏果:一粒或多粒种仁已明显发霉、变质、变味或严重虫蚀,或留有虫尸、虫网、虫粪,失去食用价值的烤花生果。

4.2.2 非本品杂质

4.2.2.1 一般杂质:混入的各种非本品物质及脱落的花生果壳、种皮等。

4.2.2.2 有害杂质:各种有碍卫生的物质。

4.3 不完善果

4.3.1 破碎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未变质烤花生果:

a.果皮有明显裂纹已透见果仁者,或果皮严重缺损者;

b.品质完好的烤花生果裸仁及其碎块。

4.3.2 损伤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烤花生果:

a.果壳明显变色变质,内含仁粒正常或已损伤的;

b.果壳外观正常,内含仁粒已损伤的;

c.果壳上黑褐色斑块累计面积达整果三分之一以上,或整块黑褐色超过1 cm2的;

d.果壳带有明显瘤体的;

e.仁粒出芽的。

4.3.3 虫蚀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烤花生果:

a.被害虫蛀蚀穿透果壳的;

b.果壳上虫蚀面积累计达到整果三分之一以上的。

4.3.4 不成熟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烤果:

a.果壳正常,壳内有任何仁粒不成熟的(大粒花生系指通过5.5mm×19.0mm长方孔筛的完善仁粒,小粒花生系指仁粒皱缩、体积或重量小于本批大多数完善粒仁的二分之一者);

b.英果前室果皮软薄、色泽不正常、前室仁粒明显不饱满的(包括未达到上述a项规定程度的)。

4.3.5 火轻果:指烘烤火候过轻,仁粒尚有生味的烤花生果。

4.3.6 火重果:指烘烤火候过重,果仁呈深褐色,己有糊味的烤花生果。

4.3.7 其他不完善果:不属于上列各项的己部分失去食用价值的烤花生果。

4.4 小果:果重小于1.6g的大粒种烤花生果。

4.5 异品种果

4.5.1 在弗吉尼亚型大花生烤果中混入的小粒种花生果以及品质不符合弗吉尼亚型大粒种的花生果。

4.5.2 在大花生烤果中混入的小粒种花生果。

4.5.3 在小花生烤果中混入的大粒种花生果以及西班牙型中的瓦棱西亚型和瓦棱西亚型中的西班牙型花生果。

4.6 口味:烤花生果味道的甜、香、腻及有否异味。

4.7 口感:烤花生果仁的软硬及酥脆程度。

4.8 过氧化值:按本检验方法测得的从受验烤花生果中提出的每千克油样中含有的能氧化碘化钾的活性氧的毫摩尔数的二分之一。

5 取样

以一份报验单报验的同一类型规格、同一收货人的烤果为一个取样批次,每个取样批次数量不得大于30 t,超过时,应分批取样。

5.1 抽扦件数:按式(1)计算每批应抽取的件数。

式中:N—取样批次的总件数;

A—抽扦件数。

计算应抽扦件数时,不足一件者按一件计,每件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并不得少于150g。

5.2 用具:取样铲、塑料袋、混样布、分样板。

5.3 操作

5.3.1 取样前,应根据报验单与合同核对商品名称、批号、标记、件数无误。

5.3.2 堆垛取样

5.3.2.1 在堆垛的内外和四周均匀地抽定应抽取的件数,如包装上盖有生产厂及生产年、月、日代号戳记,则应先将厂号、生产日及班次弄清,然后按其比例抽扦。

5.3.2.2 把选定的样箱集中到明亮处,每箱开一袋,用取样铲从袋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应及时装入盛样塑料袋中,然后在现场充分混合,用“四分法”缩分不小于2.5 kg的平均样品,作好标记,填好扦取记录单(包括取样地点、日期、包装、环境、取样人等详细情况),一起装入盛样塑料袋内密闭,携回室内检验。

5.3.2.3在取样过程中,应注意每次取样样品的外观、色泽、气味等,如发现个别样箱品质异常,可单独扦取,并做好记录,交室内检验、鉴定。

5.3.3 加工过程中取样:取样工作也可在加工过程中在主管人员指导下进行,随生产进度以不少于式(1)规定的比例,每隔一定的时间或一定的箱数扦取一次等量样品,然后混匀,缩分至不少于2.5kg的平均样品。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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